加大对行贿受贿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
保山市农业局车桂华 (2013年7月1)
行贿和受贿的实质是钱权交易的两种表现,行贿者“吃小亏占大便宜”,用一头牛换一幢楼,受贿者用权力换金钱,以公权谋私利。行贿和受贿不仅是现实社会中存在比较严重的腐败现象,而且是其他腐败现象的源泉之一,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很大,必须予以严惩抑制。
一、当前行贿受贿的主要特点
(一)金额增大。从中纪委查办的贿赂案件中可以看出,当前贿赂案件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涉案金额巨大。从1987年安徽省委原秘书长洪清源受贿2.4万元被判刑十年,到2004年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一次性获得了8250万元的贿赂,再到2007年中国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单笔最高受贿金额达1.6亿元,创建国以来单笔受贿金额之最,说明为了攫取更大的利益,行贿人不惜重金,行贿金额呈现不断增长之势。
(二)范围宽泛。从发案领域看,行贿行为不仅存在于金融信贷、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而且逐步渗透至教育、文化、医药、组织人事等领域,呈现出向多层次、多领域发展蔓延的态势。从行贿主体看,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同时存在,除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体业主之外,国有企业、行政部门的行贿行为也屡见不鲜。
(三)内容多样。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行贿者通过研究当权者的性格特点、兴趣爱好,想尽各种办法投其所好,其行贿内容广泛多样。
有的送大额资金;有的送股票证券;有的送黄金珠宝、名车豪宅、古玩 1字画;有的提供免费旅游、盛宴豪赌;还有的提供色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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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开“合法”。行贿人对以送礼、捐赠、赞助、付回扣、请客吃饭等贿赂行为无所顾忌,以能够进入某某领导家行贿送礼为荣大肆吹嘘。以单位名义行贿愈演愈烈,行贿前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贿赂的对象、数额,行贿后妥善处理,开假发票,做假帐,弄虚作假、巧立名目,把行贿财物变成会议费、生活费等“正当”支出。具体表现为在查处案件中常引发窝案、串案。
(五)关系稳定。大多数都已经不再是为一时、一事之利而行贿,而是谋求与一些领导干部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很多行贿人通过“细水长流”的人情往来,进行感情投资,或邀请吃饭、娱乐休闲,或资助当权者子女出国留学、创业融资,与这些领导干部建立长期、稳定的“朋友”关系,把这些干部牢牢地控制住,为日后办事打下基础。
二、行贿受贿多发高发的原因
(一)对行贿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无论普通民众还是领导干部对行贿犯罪的危害性的认识都有误差。有很多人以为,行贿者只是有求于人迫不得已,没有看到更多多行贿者的不良动机和非法目的;还有人认为,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初级阶段,行贿能刺激生产力的发展;有的领导甚至把行贿作为搞活经济的手段,尤其是当行贿戴上“为公”的面纱时,行贿者在他们眼中就成了活动能力强的“能人”,改革开放的“带头人”,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有功之臣”;有部分执纪执法人员认为,反腐败主要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行贿犯罪不是重点,在认识上混淆了主动行贿与被索贿、谋取正当利益与谋取不正当利益之间的界限,
2对行贿者抱有同情态度,有的甚至将严惩行贿看成是不支持改革。于是,大家都对行贿行为熟视无睹,明知不对,也不反对,使行贿行为有恃无恐,有增无减,对腐败的蔓延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制度不完善,决策不透明。从已经暴露查处的案件中不难看出,在以往工程承包、政府采购、干部任用等领域中行贿受贿所以多发高发,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制度不完善、决策权集中和暗箱操作,没有建立严格规范的招投标和采购招标制度,决策过程不透明,不经过集体研究,“班长”成“家长”,个人说了算。仅凭领导个人之意,就能承揽工程项目,售出高价商品、提升干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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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规定不明确,行贿犯罪定性难。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中可以看出,构成行贿罪的前提要件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何谓“不正当利益”?法律却无明确规定,虽然“两高”对此作了解释,但在实践操作中很难掌握。许多情况下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是正当的还是不正当的很难界定。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不正当利益”难认定,导致了行贿犯罪案件在司法上实践中得以宽容。此外,对贿赂的内容范围规定过窄。
目前,行贿犯罪已经广泛蔓延,向纵深发展,而且其内容范围不断扩大,不仅采取物质上的贿赂,还追求精神上的贿赂,但法条规定却仍然局限于“财物”,远远落后于客观形势。
(四)重受贿轻行贿,对行贿行为打击不力。从理论上分析,行贿人的数量一定比受贿人的数量多,但是行贿案件的查处数量却远远少于受贿案件。除了因认识上误差和立法上的缺陷导致行贿案件取证难、查
3办难,因受贿者接受多人行贿,受贿数额较大,而行贿人只向一两个人行贿,行贿数额较小,主要在于执纪执法机关对行贿惩罚力度小,过度运用了对行贿罪的“豁免规则”。由于我国法律对行贿受贿处罚规定的不对等,司法机关将受贿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在司法实践中,为严厉打击受贿罪,依据惯例和办案传统,鼓励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对行贿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的,应当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一般都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无论行贿人是否“主动交代”,是否有“自首”和“检举揭发受贿罪”的立功表现,均从宽处理。
三、加大行贿受贿预防惩处力度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行贿受贿的社会危害性
1.行贿受贿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行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利益,大量行贿行为的存在,必然会使国家的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失。行贿人通过受贿人的以权谋私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贷款人为了获到高额贷款,向银行行长、信贷科长行贿,让行长和科长为其大开方便之门,结果数千万到期贷款收不回来的现象比比皆是。北京市通州区民防局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裴志军受贿5万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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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国家损失1200万。众所周知的远华走私案,通过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偷逃税款300亿元。
2.行贿受贿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在解决和处理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当领导者或执法者接受一方行贿而偏袒行贿人时,另一方的权益自然就受到侵犯,老百姓的问题就得不到公正解决。
43.行贿受贿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公平竞争,行贿者的存在,导致未行贿的其他竞争者很自然地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位臵。通过贿赂手段达到竞争目的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法则,扰乱了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4.行贿受贿败坏了社会风气。行贿受贿现象的滋长蔓延,助推了“拜金主义”和“金钱万能”的社会风气。“不行贿不办事”思想普遍存在,行贿充斥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用钱买官当、拿钱才办事。据笔者所知,在隆阳区热区片为了竞选月收入不到1千元的村主任花上十万、几十万的事变得很正常。这样的官能廉洁吗,办出的事能公正吗?更为严重的是连一些小学生也学会互相攀比为老师送礼物,以换取老师的好感。如再不遏止将贻害无穷。
5.行贿受贿危及到党和国家的命运。行贿人用糖衣炮弹收买腐蚀干部,把我们的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甚至是多年来兢兢业业为党和人民工作的高级领导干部变成了人民罪人,使过去的好干部沦为阶下囚,这不仅毁害了经党和国家培养多年的干部本人,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其政治上的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估量的。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府。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小平同志就及时向全党打招呼,指出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这股风来的很猛。如果我们党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么,我们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全貌”的问题。
(二)加强德治建设,营造“不想腐败”的社会氛围
“德治”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自春秋战国以来,历代统治者和思
5想家都十分重视道德教化。一个领导干部从搞不正之风,到走向腐败,成为罪人,都经历了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进程。只有坚持不懈地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的教育,才能有效防止其走向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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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存在决定意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既存在真善美,也存在假恶丑。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不可能不对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产生消极的影响。要保持思想的纯洁性和对各种错误有害思想的抵抗力,只有加强学习,开展经常性的党纪、政纪和法纪教育,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用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用高尚的情操陶冶人,增强辨别是非、自我净化的能力,真正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从而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水平,让人人痛恨腐败,使有求于人的人不行贿,有权办事的人不受贿。
(三)加强法治建设,培育“不敢腐败”的执法环境
虽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律度建设有了长足发展,“文革”时期以人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彻底改变,并逐步同世界发达国家相接轨,但法治建设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不仅要用法律形式把制度确定下来,更要加大对制度的执行力度。当前的重点是要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否则,再好的法律制度,也不过是一张废纸。立法机关要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实行同刑处罚,即对同一贿赂案中的行贿人与受贿人处以相当的刑罚,在规定行贿者交代罪行可以减轻处罚或不起诉的同时也规定如果受贿者先交代了罪行则对行贿者从重处罚。司法部门不能随意使用“豁免规则”,扩大豁免范围,要加大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使行贿者在强大的法制面前,恐惧名誉地位的丧失,恐惧个人既得利益的丧失,恐惧人身自由的丧失,想贿而不敢贿,想贪
6而不敢贪。
(四)规范权力运行,构建“不能腐败”的权力监管制度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中每个组织和成员都必须遵守的秩序和规则。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教训告诉我们,靠我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和当今的新闻舆论监督远不足以整治行贿受贿,对那些意志薄弱者来说,道德约束和舆论监督的力量完全不足以同金钱和权力抗衡。从中纪委公布的120名高官落马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金钱和权力的诱惑面前,道德约束和舆论监督有时是那样苍白无力。人都会有麻痹之时和侥幸心理,不想腐和不能腐都是相对的暂时的,只有不能腐才是最有效的。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仍处于传统和现代因素并存交替之中,权力与金钱发生交易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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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在这种体制下,要使掌权者无法贪赃自肥,只有通过建立严密的制度来规范监控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证权力运行公开、公平、公正,才能有效抑制行贿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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