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 .......... 第二章 廉政合同 .................................. ........... 第三章 安全生产合同 .............................. ....... 第四章 通用合同条款 ...................................... 第五章专用合同条款 .............................. ........ 第六章 中标通知书 .............................. ............ 第七章工程量清单 .............................. ............ 第八章
合同协议书
攀枝花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省道214线总发至坪地段改建工程已接受四川坤唐路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K131+000~K166+868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路线起点为S214线总发(K131+000),与攀田高速总发立交相连接,途径大田镇、太拉姑,太坪掌,终点止于平地镇K166+868,线路全线长35.87公里,公路等级为三级,设计行车速度30 km/h,路基宽8.5m,路面宽8m。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补充协议、廉洁从业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评标及合同谈判中有关问题的澄清函及会谈纪要; (4)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5)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所有补充通知及答疑文件; (6)项目合同专用条款;
(7)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将相互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者,以时间发生在后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4.工程质量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 5.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6.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60天。
8.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公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9.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发包人副本七份,承包人副本一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的项目法人 (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的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
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承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者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正本四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并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正本各一份,副本发包人七份,承包人一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 (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现中的有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
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单位全称)(盖章) 乙方:(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合同专用条款
说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里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招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 序号 条款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2 1.1.2.6 3 1.1.4.5 4 1.6.3 5 3.1.1 7 6.2 8 8.1.1 发 包 人:长乐市交通局/长乐市文岭至浮岐段公路工程建设指
挥部办公室
地址:长乐市文岭至浮岐段 邮政编码:
监 理 人:(招标人另行通知)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
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10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5%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3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
临时占地最长使用期12个月,临时占地一切使用费(包含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年租费、复耕费、防护费、水土保持费、绿化环保费等等)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包干使用。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15天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开工前2天 9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1个月内每天罚人民币3000
元; 超过1个月以上每天罚人民币5000元
10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价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签约合同价
13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
15 15.4 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 %给予奖励
更改为:变更工程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有时)相关的计量支付条款规定办理,其单价或总额价由监理工程师按以下顺序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招标工程控制价编审依据的有关计价规定计算后,按承包人投标时投标报价与招标工程控制价的同等降低幅度计算该部分的造价。采用承包人中标价与招标人工程控制价同等降低幅度计价的变更工程,施工方法须经业主同意,监理工程师批准;工程数量(含附属工程数量)须经业主、监理和承包人三方现场确认。
(4)若无定额标准时,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价格,经发包人市场询价后会同监理工程师认定,但工程决算时以审核部门意见为准。
(5)变更工程,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计取100章费用。
(一)变更工程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额,应结合《补充技术规范》(6)如果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额价一时不能确定,经业主同意,监理工程师可以确定暂时的单价或总额价,作为暂付账款列入根据第60条规定签发的期中支付证书中,待确定后再在其后的期中支付证书中调整。
(二)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固定总价),根据招标施工图总价包干。中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之日(领取中标通知书的日期(2011年7月27日))起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的,视为默认,合同价款不予调整。本工程仅对分项数量误差大于等于±3%的项目予以调整,分项误差小于±3%的项目不作调整。中标人所报核对清单的价款与经审核后的价款偏差大于10%的,即(送审金额—审后金额)/审后金额>10%,视为故意虚报。将按中标人多报的金额计算审核造价咨询费用,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相应标准计算,由招标人支付给审核单位,从中标人工程款中扣除。
16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无预付款
17 17.2.1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18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六
份
19 17.3.3(1)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后的10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及相应
的支持性材料,报送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0 17.3.3(2) 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7天内审核确认,
21 17.4.1 23 17.5.1 24 17.6.1 25 18.2 26 18.5.1 27 18.6.1 28 19.7 30 20.4.2 31 24.1 按当月完成(含经批准的变更价款)的80%支付给承包人;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工程量的90%;工程内业资料已移交、工程结算报告经长乐市财政局审定后的28天内,付至长乐市财政局审定金额的95%;预留5%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保留金(保修金),至缺陷责任期满。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 5%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
数:五份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
数:五份
竣工资料的份数:六份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5年 29 20.1 建筑、安装工程
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100 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
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2.5‟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长乐市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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