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简称核电 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 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号).《关于中央财政 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 154号[《民口科 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L《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 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1《财政部关于民口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 135号〉《关于 加强和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0) 308号L《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课题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 443号)、《民 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 287号\\《关于民口科技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结题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 489号)、《大型先进 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能源(2011) 2615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核电专项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核电专项资金实行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课题资金管理 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核电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捋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 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均应按照\"专款专 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核电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课题的特点,采取前 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硏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课题 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 支持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第五条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硏究、开发、集成等 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
对于具有明确、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硏发目标和 任务、并由一个或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硏发的课题,一般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支持。
对单位已取得了符合核电专项目标要求的关键技术、核心寸支术但未纳入核电专项支 持范围的研究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后,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给予相 应的财政支持。
具体支持方式,结合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六条本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核电专项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其他来 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课题承担单位包括课题责任单位和课题联合单位。课题责任 单位是课题任务合同书的乙方。课题联合单位是在课题任务合同书中确定的、独立承担 子课题硏发任务、独立编制预算、与课题责任单位签订子课题任务合同书、共同参与课 题实施的法人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八条按照核电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核电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是核电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在核电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 全面负责核电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牵头实施单位是分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课题责任单位编报 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负责建立符合分项特点的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分项课题资 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分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审核课题 实施中的预算调整事项;组织课题责任单位编报核电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组织进行财务预验收等。
第十一条课题责任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 担的核电专项课题预算;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核电专项资金,按批复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联 合单位经
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财务规 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査和验收;编报核电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十二条课题联合单位对其所承担子课题的中央财政资金,履行与课题责任单位 相
同的管理要求(除不要求使用特设账户外),并按照与课题责任单位签订的子课题任 务合同书和批复预算,接受课题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核电专项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 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 设备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 升
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 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核电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 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 关规定执行。
2. 材料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 耗
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等
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 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是指在课题承担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实行内部经济核 算和独立计算盈亏的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具有规范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的相应营理制度, 并制定统一规范的费用标准和测算依据,其承担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应该按单位内部价 格,即按照实际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发生的成本进行测算。
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 生
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 学术交
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6. 会议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硏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 等
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 准和会期。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 发
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 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 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硏 发
人员(如在校硏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 核电专项硏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 补助,以及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 咨
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核电专项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 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500-800 (人/天)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 术职称的人员 通讯咨询 会议咨询 (第1、2天) 300-400 (人/天) (第3天以后) 60-100 (人/个项目或课题) 300-500 (人/天) 200-300 (人/天) (第3天以后) 会议咨询 冥他人员 通讯咨询 (第1、2天) 40-80 (人/个项目或课题) 1L基本建设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 基本
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12•其他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岀。
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 用
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 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 关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 硏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
间接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营理和使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 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 当在对科研人员逬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公开公正安排,体现科硏人员价值,充分发挥激励作用。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 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经财政部批复的课题预算,是预算执行、预算调整、财务审计、财务验 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五条前补助课题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在立项申报阶段 编制预算,经财政部批复后执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课题由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单位按 照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将论证结果、公示结果及预算安排建议等相关材料报送财政 部。
第十六条课题责任单位及其联合单位应该以任务目标为依据,科学合理、实事求 是地编制预算,并由课题责任单位进行审核汇总。
(一) 课题预算应与研究任务相匹配,预算编制深度应与任务分解层级相对应;课 题联合单位须独立编制预算。
(二) 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全面反映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 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三)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 获得的资金。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政府投入 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
(四)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核电专项确 定的课题目标,结合单位现有科硏条件,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 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课题实施的合理需要。
1•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提供报价依据。
2. 设备及软件购置应充分说明必要性和相关性,原则上,常规基础科硏设备及通用 软
件不得在国拨经费中列支。
3. 大宗及贵重材料,即课题执行过程中消耗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较高 的
材料,在编制材料费预算时需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明细;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和辅助 材料,在编制预算时需填列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净价(不含关税\\
4•量大及价高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即课题执行过程中需测试化验加工的数量较多 或
单价较高、总费用较高的,在编制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时需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测 试内容及测试单位名称等,并说明测试单位的资质和优势;确需在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 核算单位进行测试化验加工的,应提供独立核算证明,并详细说明具备的测试能力和测 试价格组成情况。
5. 如发生基本建设费,在预算书中还需另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 或施
工图预算等资料。
6. 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 理编
制。
第五章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特设账户是指财政部批准课题责任单位开设的,专门用于接收、使用和 核算核电专项课题经费的银行账户。前补助课题以及事先拨付启动经费的事前立项事后 补助课题的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开立特设账户,通过特设账户管理和核算核电专项 资金。特设帐户的开立及资金支付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 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按照财政部批复预算,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 到课题责任单位的特设账户。课题责任单位应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后的20个工作日内, 向能源局核电司提交收款证明。
第十九条课题责任单位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后,应按照批复预算和任务合同书要求, 及时足额拨付联合单位科研经费,并履行对联合单位经费支出的监营职责。
第二十条课题承担单位使用核电专项资金除履行本单位正常的审批程序外,每笔 支出均需由本单位课题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课题责任单位确因所承担的课题执行需要,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的,可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垫付:
(一) 在专项资金下达到特设账户之前。
(二) 本细则第三十三条(一)1、2、3中涉及的不能从特设账户直接支出的材料
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
(三) 不能从特设账户直接支出的间接费用。 (四) 其他需要进行资金垫付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责任单位进行资金垫付须履行事前备案程序,并在专项资金下 达到特设账户后,履行资金归垫申请程序,经财政部批复后办理资金归垫业务。具体按 照《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潑口》执行。
课题责任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当年拟垫付事项的备案,同时提交上一年度垫 付资金的归垫申请。相关申报材料由牵头实施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能源局核电司。国家 能源局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第二十三条 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课题因 故中止,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能源局 核电司。国家能源局硏究提出清查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课题 验收后,国拨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财政部批 复执行。其他渠道资金结余按资金提供方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核电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课题责任单位因名称、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有特 设账户的开户名、开户行或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需要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经 牵头实施单位审核后报能源局核电司。国家能源局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第二十六条 课题通过验收、资金清算后,不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课题责 任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特设账户撤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后补助课题资金(事先拨付启动经费除外),在课题通过验收后,由 国家能源局按照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课题责任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由课题责任单位 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后补助课题资金管理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课题资金管 理办法》扌垢元
第六章预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执行。课题预算一般 不予调
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及办理程序:
(-)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发生调整,由课题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牵头实施单 位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能源局核电司,国家能源局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二) 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由课题 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牵头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能源局核电司,国家能源局按照 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指设备费预算调整情况除外\\
(三) 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课题责任单位变更的预算调整,由调整 前后的课题责任单位共同提出申请,经牵头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能源局核电司, 国家能源局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第三十条国家能源局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及办理程序:
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课题联合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联合 单位的预算调整,经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并签署协议后,由课题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牵 头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能源局核电司审批。
第三十一条课题责任单位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及办理程序:
(一)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 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由课题组提出申请,课题责任单位审批,经牵头实施单位审 核后,报能源局核电司备案,并由牵头实施单位在财务预验收以及国家能源局在财务验 收时予以确认。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二)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 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预算如需调整,由课题组提出申请,课题责任单 位审批,经牵头实施单位审核后,报能源局核电司备案,并由牵头实施单位在财务预验 收以及国家能源局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 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应用于课题其 他方面支出。
第三十二条 预算调整申请报告应参照课题预算书中预算明细表的编制深度,将 调整后的预算内容及金额与批复预算进行对比,逐项说明调整内容和调整原因(如:设 备费需逐台说明调整前后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金额、调整原因等,材料费需逐项 说明调整前后
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金额、调整原因等,测试化验加工费需逐项说 明调整前后的测试内容、测试单位、金额、调整原因等\\
由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核批的预算调整事项,经牵头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后,于 当年
6月30日前报能源局核电司。由课题责任单位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经牵头实施 单位审核
后,于课题结题之前报能源局核电司备案。
第七章核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在会计核算系统中以课题为单位,严格按照本细则 第三章的规定,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或按部门、项目设置辅助账形式,根据财政部批复的 课题预算进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课题支出会计核算应符合以下规则:
(_)直接费用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研发支出下的对应科目,即批复的核电专项预 算科目。
1. 涉及从本单位仓库领用材料用于核电专项课题硏发的,凭领用单据等资料并由本 单
位课题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计入课题材料费支出。
2. 涉及委托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开展测试化验加工业务的,在满足课题需 求
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用低于市场水平的前提下,可以依据相应的委托单、委托协议(合 同)以及单位制定的内部价格标准等,由本单位课题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计 入课题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
3. 涉及由单位统一交纳课题使用的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燃料动力费的,
应依据课题实际使用量,计算应由课题承担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由本单位课题 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计入课题燃料动力费支出。
4. 课题承担单位所购设备等固定资产,专用软件、专利等无形资产,直接计入对应 课题
的专项支出。
5. 利用国拨经费支付的设备、材料、专用软件等进项税支出,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 执
行。
(二)间接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发生的相关支出由本单位课题负 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后,计入课题间接费用支出。
第八章财务验收
第三十四条课题财务验收按照《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 课题验
收营理制度(试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核电重大专项验收管理的补 充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核电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核电专项资金决算包括中央财政 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经费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核电专项的各种经费。
第三十六条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课题经费下达 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3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 —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课题财务决算报告由责任单位法人、课题负责人及 财务负责人共同签字,经牵头实施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月20日前报能源局核电 司。
第三十七条课题结题财务决算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结 题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执行。前补助课题由课题责任单位在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编 制课题结题财务决算报告,报牵头实施单位审核;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课题由课题责任单 位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编报结题财务决算报告,报牵头实施单位审核。 牵头实施单位审核课题责任单位报送的课题结题财务决算报告,汇总形成分项课题结题 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于当年8月30日前将审核汇总表连同课题结题财务决算报告等 报能源局核电司,国家能源局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事后立项事后补助课题不编报 结题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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