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经营者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 (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我(们)已阅读《义乌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细则》,知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符合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国家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的要求,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申请人承诺,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申请人承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使用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申请人已取得相关的租赁许可证明。 6、申请人使用的房屋为住宅的,申请人承诺,已知悉《物权法》第77条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符合《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有关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申请人承诺不以营业执照作为房屋征收、征用补偿的特殊依据。 8、申请人承诺,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场所有特别规定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注:设立登记: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经营者。变更登记: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本企业,营业单位、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为经营者。
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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