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住 所 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担任 岗位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根据现场工作需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但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不再与乙方另外签订劳动合同,只需在原订合同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说明。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和休假按甲方工程进度酌情安排。 第六条 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划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八条 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 元/月。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以 元/月的工资标准按月足额发放。
第九条 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拟定每月15号为工资发放日期。
第十一条 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发放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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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乙方的保险福利待遇包含在其年薪中,甲方不另行承担。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法制的 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 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 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公司规程。
第十七条 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病,甲方则按《职业病防治法》等 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相关权益。
第十八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劳动合同相关规定: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情况下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在此期间甲方不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3、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甲方依法制定 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 合同期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续签达成一致的; 2. 甲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濒临破产;
3. 乙方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就合同续订或者终止事宜表 明自己的意见,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 九、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索。造成法律责任的,甲方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此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未提前90天向甲方提出辞职或有其他擅自离职情形的,甲方将在乙方办理交接工作后支付乙方的当月工资和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依法给对方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权依法从乙方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包括但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1. 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 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
3. 工作不负责、失误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 4. 应向甲方支付的其它任何款项; 十一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签订本合同之时,乙方须保证自己已不存在其他的劳动关系。如果由于乙方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引起的纠纷,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与其立刻解除劳动关系。全部责任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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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甲方对此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乙方还必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对外承担的损失、招聘费、培训费等)。 十二、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该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期内,乙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内容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甲方双方应妥善保管。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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