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管理计划
为了加强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使资料与施工进度同步,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使资料处于可控状态,特制定本工程资料管理计划,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基本规定
1、本计划的编制依据为本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以下简称资料规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和集团公司及华东分公司关于工程技术资料的有关规定。本管理计划适用于中国·东海水晶博物馆工程的土建、水、电及各分包单位的施工资料管理工作。
2、本工程名称统一为“中国·东海水晶博物馆”,建设单位为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设计单位为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包施工单位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第十项目部(简称中铁建设华东分公司第十项目部)。
3、本工程的结构形式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上5层,地下1层,开工日期为2012年3月27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3年5月31日,总工期为353天。工程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米。
4、为了使工程资料齐全、无遗漏,特列出本工程的资料清单,详细工程资料清单见附件一。
5、项目部设立专门的工程资料管理组织机构,以确保资料管理的规范化。
资料管理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如下:
组 长:丁 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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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陆 磊 组 员:
相关分包单位资料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为资料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为资料管理的第一执 行者,负责具体的资料监督、管理工作。各专业工程师及质检员负责职责范围内资料的填写、报验。资料员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管理工作,并且根据总包单位的检查意见整改到位。
6、工程资料填报、整理职责分工,见工程资料清单。水电专业根据专业负责填报、整理、归档对应专业的资料
7、项目部针对资料内部的移交时限、奖罚措施等制定了资料管理制度,以制度化保证资料管理的目标实现。
参附件三
8、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在竣工后一个月内,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整理完毕,送分公司技术质量部审核,在三个月内整改完毕,移交集团公司档案室。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协助甲方移交连云港市城建档案馆。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将齐全无误的资料按的要求装订后移交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档案馆。
附件1、工程资料清单 附件2:工程资料管理制度
5、所有资料均应及时、交圈,要求与现场施工同步,并且要在一周内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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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按类别交到资料室,资料员对资料进行初检,如有问题三天内整改到位,在确认没有问题后将资料整理、编目归档。
5、在每个分包单位进场施工时,都要与分包签订资料管理协议,明确施工资料的编制、报审、移交等具体要求,分包单位应配备能胜任资料管理工作的专职或兼职资料员,以保证资料报验、整理、归档及时、规范。
根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
6、施工资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检验报告等不能提供原件的要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公章,注明抄件人及抄件日期。
7、施工资料部位应按“层区轴线部位”的顺序填写,不可颠倒。检验批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栏应填写齐全,例如“地基与基础(混凝土基础)”。所有资料应签字齐全,资料日期填写无误后移交到资料室。
8、所产生资料应保证原件的套数,如无特别要求,则按照规程要求套数提供原件,尤其是洽商等。
自检
9、所有专业分包队伍进场均应提供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备案管理手册,并提供特殊工种上岗证。
10、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11、承担建筑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二、具体要求 (一)施工管理资料
1、应在单位工程施工前,编制施工试验计划,有些应单独编制试验计划,如:钢筋保护层厚度试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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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日志应以单位工程为记载对象,从工程开工起至工程竣工止,应根据专业指定专人负责逐日记载,并保证内容真实、连续和完整,要与其他施工资料相交圈。
(二)施工技术资料
1、技术交底记录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交底、设计变更技术交底。各项交底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双方签认应齐全。
2、施工组织设计应进行专项交底,如果有变更也应及时进行交底。 3、图纸会审记录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都应转交底,
4、资料室负责发放交底等,并且保证交底以最短的时间发放到相关人员及施工队,并留有发放记录。
(三)、施工测量记录
1、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基槽验线记录、楼层平面放线记录、楼层标高抄测记录等应及时填报并审批签字齐全移交资料室归档。
2、测量人员应在每周将位移观测记录移交资料室。
3、结构工程完成和工程竣工时,对建筑物垂直度和全高进行实测并记录,填写《建筑物垂直度、标高测量记录》报监理单位审核。如果超过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四)施工物资资料
(1)工程物资主要包括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工程物资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试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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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等,并与实际进场物资相符。 (2)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有进场检验记录;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物资应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复试(试验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提供电子版试验数据)或有见证取样送检,有相应试(检)验报告。
(3)凡使用的新材料、新产品,应有由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同时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进行试验或检验。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安装、维修、使用和工艺标准等相关技术文件。
(4)混凝土资料分级管理,见规程8.5.9。 (5)装饰装修工程物资资料,见规程8.5.21。 (6)预应力工程物资资料,见规程8.5.22。 (7)钢结构工程物资资料,见规程8.5.23。 (8)幕墙工程物资资料,见规程8.5.25。 (9)材料污染物检测资料,见规程8.5.26。
8.5.7 进口材料和设备等应有商检证明(国家认证委员会公布的强制性认证[CCC]产品除外)、中文版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版的安装、维修、使用、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说明:本条强调了进口物资应具备的重要资料,如商检证明、中文版质量证明文件等。如厂家仅提供了外文的质量证明文件等,应将外文质量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翻译、整理成中文,并保存相应的中文翻译文件。
8.5.8 建筑电气产品中被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2001年第33号公告)的,必须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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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为“中国强制认证(CCC)”,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1号颁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并发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今后还会逐批发布。 8.5.30 电气工程物资
1 电力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组、高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不间断电源柜、控制柜(屏、台)应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试验记录。
2 低压成套配电柜、动力、照明配电箱(盘、柜)应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及试验记录。
3 电动机、电加热器、电动执行机构和低压开关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4 电线、电缆、照明灯具、开关、插座、风扇及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电线、电缆还须具有生产许可证。 5 导管、型钢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
6 电缆桥架、线槽、裸母线、裸导线、电缆头部件及接线端子、钢制灯柱、混凝土电杆和其它混凝土制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7 镀锌制品(支架、横担、接地极、避雷用型钢等)和外线金具应有出厂合格证和镀锌质量证明书。
8 封闭母线、插接母线应有出厂合格证、安装技术文件、“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8.5.30 合格证表示制造商已做有关试验检测并符合标准,可以出厂入市,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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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表明制造商对产品质量的承诺和负有相关质量法律责任。出厂试验记录要与交接试验记录做比较,用以判断在运输、保管、安装中是否失当。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在技术文件中加以说明,产品上应有认证标志,许可证编号应出现在技术文件中或铭牌上。
电气工程使用的镀锌制品必须为热浸镀锌工艺所制成。进入现场是已镀好锌的成品或半成品,只要合格证即可;进场加工后,再出场委托进行热浸镀锌的,需钢材合格证和镀锌质量证明书。 8.5.32 智能建筑工程物资
智能建筑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及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 8.5.33 电梯工程主要物资
电梯设备进场后,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共同开箱检验,并进行记录,填写《电梯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表C4-19)。电梯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及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安装技术文件。
电梯产品供应商应提供针对其产品的随机文件和电气原理图,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必须提供由国家指定部门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复印件。
(五)施工记录
8.6.1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C5-1)
隐蔽工程检查是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重要过程控制检查记录,应分专业、分系统(机电工程)、分区段、分部位、分工序、分层进行。隐蔽工程未经检查或验收未通过,不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1)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隐检,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隐检、屋面工程隐检等应严格按照规范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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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为通用施工记录,适用于各专业。按规范规定须进行隐检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填报《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表C5-1)。本规程规定了9大分部工程的隐检项目和隐检内容,见规程8.6.1。 2)地基验槽检查记录,见规程8.6.5。 3)混凝土浇灌申请书,见规程8.6.8。 4)混凝土拆模申请单,见规程8.6.11。 5)大体积混凝土测温记录,见规程8.6.13。 6)地下防水效果检查记录,见规程8.6.16。 7)支护与桩(地)基工程施工记录,见规程8.6.19。 8)预应力工程施工记录,见规程8.6.20 。 9)钢结构工程施工记录,见规程8.6.21。 10)幕墙工程施工记录,见规程8.6.23。 (2) 建筑电气工程隐检
1)埋于结构内的各种电线导管:检查导管的品种、规格、位置、弯扁度、弯曲半径、连接、跨接地线、防腐、需焊接部位的焊接质量、管盒固定、管口处理、敷设情况、保护层及等。
2)利用结构钢筋做的避雷引下线:检查轴线位置、钢筋数量、规格、搭接长度、焊接质量、与接地极、避雷网、均压环等连接点的焊接情况等。
3)不能进人吊顶内的线槽:检查其品种、规格、位置、连接、接地、防腐、固定方法、固定间距等。
4)直埋电缆:检查电缆的品种和规格、电缆的埋设方法、埋深、弯曲半径、标桩埋设情况等。
5)不可进人的电缆沟敷设电缆:检查电缆的品种和规格、弯曲半径、固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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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间距、标识情况。 8.6.2 预检记录(表C5-2)
1、 设备基础和预制构件安装:检查设备基础位置、混凝土强度、标高、几何尺寸、预留孔、预埋件等。
2、机电各系统的明装管道(包括进人吊顶内)、设备安装:检查位置、标高、坡度、材质、防腐、接口方式、支架形式、固定方式等。
3、电气明配管(包括进人吊顶内):检查导管的品种、规格、位置、连接、弯扁度、弯曲半径、跨接地线、焊接质量、固定、防腐、外观处理等。 4、明装线槽、桥架、母线(包括能进人吊顶内):检查材料的品种、规格、位置、连接、接地、防腐、固定方法、固定间距等。
5、明装等电位连接:检查连接导线的品种、规格、连接的物件、连接方法等。 6、屋顶明装避雷带:检查材料的品种、规格、连接的方法、焊接的质量、固定和防腐情况等。
7、变配电装置:检查配电箱、柜基础槽钢的规格、安装位置、水平与垂直度、接地的连接质量;配电箱、柜的水平与垂直度;高低压电源进出口方向、电缆位置等。
8、 机电表面器具(包括开关、插座、灯具、风口、卫生器具等):检查位置、标高、规格、型号和外观效果等。
9、依据现行施工规范,对于其他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实体质量及建筑观感,须做质量预控的重要工序,应填写预检记录。 8.6.4 交接检查记录(表C5-4)
不同施工单位之间工程交接,应进行交接检查,填写《交接检查记录》(表C5-4)。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见证单位共同对移交工程进行验收,并对质量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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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遗留问题、工序要求、注意事项、成品保护等进行记录。
建筑电气工程根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中3.3条的要求需做交接确认的工序有: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变压器、箱式变电所安装;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低压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安装;柴油发电机组安装;不间断电源安装;低压电气动力设备试验和试运行;裸母线、封闭母线、插接母线安装;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缆在沟内、竖井内支架上敷设;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及线槽敷设;钢索配管;电缆头制作和接线;照明灯具安装;照明开关、插座、风扇安装;照明系统的测试和通电试运行;接地装置安装;避雷引下线安装;等电位联结;接闪器安装;防雷接地系统测试。以上电气工程的工序交接检查,应填写企业自行设定的工序交接检查记录。 8.6.24 电梯工程施工记录
1、电梯机房、井道的土建施工应满足GB/T7025《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的相关规定;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土建施工应满足机房尺寸、提升高度、倾斜角、名义宽度、支承及畅通区尺寸的要求,并应符合GB16899《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 2、施工记录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满足电梯生产厂家的要求。电梯工程中的安装样板放线、导轨安装、层门安装、驱动主机安装、轿厢组装、悬挂装置安装、对重(平衡重)及补偿装置安装、限速器、缓冲器安装、随行电缆安装等施工记录,应按照相应的国家规范、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填写相应的表格。
3、液压电梯安装工程应参照JG5071《液压电梯》和企业标准相关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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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施工试验记录 结构实体检验,见规程8.8.1。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为加强混凝土结构实体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减少结构安全隐患,确保结构安全,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检验范围限于涉及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结构实体检验应采用由各方参与的见证抽样形式,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公正性。
1)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
结构实体检验主要对混凝土强度、重要结构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两个项目进行。当工程合同有约定时,可根据合同确定其他检验项目。
2)结构实体检验资料的要求
结构实体检验资料包括《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验收记录》(表C7-1),应附同条件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记录》(表C7-2),应附《钢筋保护层厚度试验记录》(表C7-3)。
同条件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和《钢筋保护层厚度试验记录》(表C7-3)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试(检)验单位提供。
当未能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被判定为不合格或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 8.7.27 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接地电阻测试主要包括设备、系统的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静电接地以及设计有要求的接地电阻测试,并应附《电气防雷接地装置隐检与平面示意图》(表C6-30)说明。电气接地电阻的检测仪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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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27 由于建筑物性质不同,建筑物内的建筑设备种类不同,对接地装置的设置和接地电阻值的要求也不同,所以施工设计要给出接地电阻值数据,施工结束要检测。检测结果必须符合要求,若不符合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措施,进行完善后再经检测,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根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中3.1.1的第2条规定,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应检定合格,使用时在有效期内。 8.7.28 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绝缘电阻测试主要包括电气设备和动力、照明线路及其它必须摇测绝缘电阻的测试,配管及管内穿线分项质量验收前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应分别按系统回路进行测试,不得遗漏。电气绝缘电阻的检测仪器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8.7.28电气设备和动力、照明线路的绝缘程度直接影响其正常使用,若绝缘程度达不到要求,还会造成危险,所以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绝缘测试,并达到设计和规范规定。
8.7.29 电气器具通电安全检查记录
电气工程安装完成后,按层、按部位(户)进行电气器具的通电检查,并进行记录。内容包括接线情况、电气器具开关状态等,电气器具应全数进行通电安全检查,合格后在记录表中打钩(√)。
8.7.29 照明工程的通电是带电后就有负荷,因而事先的检查要认真仔细,严格按规范规定执行,同时照明工程在大型公用建筑中起着重要作用,面大量广是其主要特点,所以通电试灯要有序进行。开关、插座等的通电测试也要一个回路一个回路地进行,以防止供电电压失误造成成批灯具烧毁或电气器具损坏。 8.7.30 电气设备空载试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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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套配电(控制)柜、台、箱、盘的运行电压、电流应正常,各种仪表指示正常。
电动机应试通电,检查转向和机械转动有无异常情况;可空载试运行的电动机,时间一般为2小时,记录空载电流,且检查机身和轴承的温升。
交流电动机空载可启动次数及间隔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无要求时,连续启动2次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5分钟,再次启动应在电动机冷却至常温下。空载状态运行,应记录电流、电压、温度、运行时间等有关数据,且应符合建筑设备或工艺装置的空载状态运行的要求。
电动执行机构的动作方向及指示应与工艺装置的设计要求保持一致。 8.7.30 试运行要检测有关仪表的指示,并做记录,对照电气设备的铭牌标示值有否超标,以判定试运行是否正常。电动机空载试运行时要记录其电流、电压和温升以及噪声,是否有异常撞击声响。 8.7.31 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为24小时,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为8小时。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小时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8.7.31大型公用建筑的照明工程负荷大,灯具众多,且本身要求可靠性严,所以要做连续负荷试验,以检查整个照明工程的发热稳定性和安全性。同时也可以暴露一些灯具和光源的质量问题。民用建筑也要通电试运行,以检查线路和灯具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但由于容量与大型公用建筑相比要小,故而通电时间较短。
8.7.32 大型照明灯具承载试验记录
大型灯具(设计要求做承载试验的)在预埋螺栓、吊钩、吊杆或吊顶上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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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式安装专用骨架等物件上安装时,应全数按2倍于灯具的重量做承载试验。 8.7.32 有施工设计提出并出预埋固定装置图的大型灯具应做过载试验,为检验其固定程度是否符合图纸要求,同时也为了使用安全。 8.7.33 高压部分试验记录
应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试验并记录,表格自行设计。
8.7.33高压部分的试验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执行。 8.7.34 漏电开关模拟试验记录
动力和照明工程的漏电保护装置应全数做模拟动作试验,并符合设计要求的额定值。
8.7.34本条是指对民用建筑电气工程而言,根据《民用建筑电气工程设计规范》JGJ/T16-92的规定,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 8.7.35 电度表检定记录
电度表在安装前应送具有相关检定资格的单位全数检定,应有记录(表格由检定单位提供)。
8.7.35本条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2)212号文的规定制定的。 8.7.36 大容量电气线路结点测温记录
大容量(630安培及以上)导线、母线连接处或开关,在设计计算负荷运行情况下应做温度抽测记录,温升值稳定且不大于设计值。
大容量电气线路结点测温记录见表C6-37。
8.7.36在负荷试运行时,主要对其连接处的发热情况注意检查,防止因过热而发生故障,亦采用红外线遥测温度仪进行测量。 8.7.37 避雷带支架拉力测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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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带的每个支持件应做垂直拉力试验,支持件的承受垂直拉力应大于49牛顿(5公斤)。
8.7.37为使避雷带顺直、固定可靠,不因受外力作用而发生脱落现象,对避雷带的支持件进行垂直拉力试验。
8.7.48 智能建筑工程中通信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电源与接地、环境、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等各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试验记录,按现行相关行业规范及标准执行,待国家相关专业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颁布实施后,按国家规范执行;其表格由专业施工单位自行设计。
8.7.50 电梯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对电梯轿厢的运行平层准确度进行测量,并填写《轿厢平层准确度测量记录》
8.7.51 电梯层门安装完成后,应对每一扇层门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填写《电梯层门安全装置检验记录》
8.7.52 电梯安装完毕,应进行电梯《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和电梯《电气绝缘电阻测试记录》;调试运行时,由安装单位对电梯的电气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填写《电梯电气安全装置检验记录》。
8.7.53 电梯调试结束后,在交付使用前,由安装单位对电梯的整机运行性能进行检查试验,并填写《电梯整机功能检验记录》
8.7.54 电梯调试结束后,在交付使用前,由安装单位对电梯的主要功能进行检查确认,并填写《电梯主要功能检验记录》
8.7.55 电梯调试时,由安装单位对电梯的运行负荷和试验曲线、平衡系数进行检查试验,并填写《电梯负荷运行试验记录》、《电梯负荷运行试验曲线图》。 8.7.56 电梯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对电梯轿厢内、机房、轿厢门、层站门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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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进行测试,并填写《电梯噪声测试记录》
8.7.57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对其安全装置、运行速度、噪声、制动器等功能进行测试,并填写《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全装置检验记录》、《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整机性能、运行试验记录》。 (七)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见规程8.8.2。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规程8.8.3。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见规程8.8.4。
填写质量验收记录要注意本工程涉及相关项目,以及相关规范要求。附:部分物资需具备资料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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