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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儒家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现代价值

2021-05-13 来源:吉趣旅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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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儒家德治与法治的关系现代价值

作者:赵伟峰

来源:《北方文学》2018年第29期

摘要:中国古代儒家认为德治与法治在表现形式上虽然有所不同,但是他们都是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重要手段,二者不可或缺,德治與法治是相辅相成的,二者在不同角度发挥作用。 关键词:德治;法治;现代价值 一、中国古代儒家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德治与法治均是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重要手段,孔子认为道德能起到政治、法律所不能起到的作用,所以以道德引导人民乃是治理国家社会的最佳方法,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说的意思就是以政治手段引导民众,以法律来整治、约束民众,虽可使民众暂时免于犯罪,但是无法使他们树立以犯罪为耻的羞耻心。由于缺乏羞耻心,如果发生变化,依然有可能重新犯罪。但是用道德引导人民,用礼来规范人民,人民就会树立以犯罪为耻的羞耻心,从而自觉地端正行为,服从统治者,在孔子认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是治标的方法,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才是治本的方法。孔子这些议论含有这样的意义,也就是说只有通过道德教育、道德修养,人们才能将社会准则和规范转化为内心的情感、信念、品格、习性,产生完善自身、提高自身境界的道德理想。这样人们遵守社会准则和规范,就不再屈从压力或盲目顺从。然而孔子又说:“以政以德,臂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孔子认为,对于统治者来讲,德治是治国理政的最好方式。然而孔子并非不要刑法,并不认为道德规范是唯一的行为规范。孔子也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可见,在他心目中,法律也是重要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孔子也曾说过“宽猛相济”的说法,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残则施之以宽。孔子认为宽猛两手不能用一个,两者互相补充,政才能和。所以孔子认为“猛”的 一手也不能缺少。但是孔子认为。德治乃是更有效的治本的方法。古代另一位思想家荀子的思想和孔子有所区别。荀子受到一些法治思想的影响,因此,他常将法与礼并列,认为这两者皆是“治之经”(《荀子·成相》)。他说:“由土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荀子·富国》)“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荀子·王制》)“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荀子·富国》)对于治理“众庶百姓”特别是“奸民”而言,法与刑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他又认为,“隆礼”和“重法”两者最终取得的成效是有高下之别的,这便是所谓“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认为德治优与法治,道德感化的力量比暴力和其他力量更大。总之,重德治乃是古代儒家共同主张。对于道德和道德教化的社会功能,古代儒家发表过一些深刻的见解,在现代仍有很大的价值。 二、中国古代儒家德治与法治的现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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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所指的法治是中国古代以法家为代表的重法派主张“以法治国”(《管子·明法》),因而重刑法的治国之道与现代有区别,但是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对现代也有价值。德治和法治均是调节社会关系的方法,都有“规范”和“引导”的功能,但二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一般地说,法是通过“规范”来“引导”的,而德是通过“引导”来“规范”的;法诉诸惩戒,往往只能除“恶”于己然,德则诉诸良心,可以防“恶”于未然;法遵循实然性原则,主要是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德则遵循应然性原则,还可以引导社会走向理想。德治与法治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双方在调节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都具有各自的功能,但在调节的效果上又各自存在一定不足,需要互相弥补,相辅相成。法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的主要工具,法治是治理国家的一个直接有效的手段,但这种手段也有欠缺之处。首先,从社会成本的角度来看,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社会关系,由于其程序的复杂性和固定性,比之道德往往需要较高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在内的社会成本,包括道德教化来引导公民。如果一个社会时时处处都要靠法律来维持秩序,那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将不复存在。其次,法律主要通过“禁止”和事后的惩罚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在社会急剧变革时期尤其如此,这就会在社会生活的某些领域出现法律空当,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德治就更为不可缺少了。此外,法治的作用在于维护一个正常的社会秩序,却不能造就一个高效率和高协调性的社会秩序。法律能禁止那些最严重的违规行为,但却无法使公民主动行善。《婚姻法》能维系一个稳定的家庭,却不可能造就一个幸福和睦的家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多使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或少受侵害,而不可能因此而产生诚实信用和出自内心为消费者服务的行为;《反不正当竟争法》能遏止诸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却不可能造就具有市场竞争精神和时代精神的企业家。在不断改善和提高人们的正义感和良心知觉方面,法治显得有些无能为力,而德治则发挥出其应有效应。可见,仅仅依靠法治是不够的。因为法只是一种抑恶的强制力量,还不是扬善的感化力量,离开了德治的支持,任何法治都将捉襟见肘,事倍功半法律能审判人的行为,却不能审判人的思想,但道义的遗责却可以引导人们向善,对人的道德形成有着重要体现,道德自律的作用也不是无限的,私欲无限扩张的本性构成道德自律的最大敌人,总会有人尝试道德冒险或从事不道德的行为,这就不能光靠说教化来制止了,而需要借助于道德的外在约束力,即道德的外部保障机制和外部支撑体系。构成道德外在约束力的主要东西,就是制度和法律,法治的权威性、强制性、直接性、可操作性等特点,弥补了德治比较软和比较慢的局限。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比德治更能见成效,法是强制的道德,道德是自觉的法。当一个人失去了良心,道德自律丧失作用时,如果不用法治的力量来惩治这类为了一己私利而侵犯他人利益的不道德行为的人,这种行为就不会得到遏止,还会有人效仿而因此蔓延,久而久之在社会道德生活中就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从而导致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亦即德行成了有德之人的重负,亦即德行成了有德之人的重负,缺德倒成了无德之人的通行法治的保障在于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健全的运作机由此可见,德治与法治是相辅相成的,从各自的角度发挥作用。法治与德治都是治理社会的手段,法治是“硬”调整,是他律,德治是“软”调整,是自律;法治属于政权建设,德治属于思想、精神建设;法治直接治“行”,使人不敢有违法行为,德治直接治“心”,使人不想违法。人心是本,不搞德治,治标不治本;单纯搞德治,则软弱无力。要治标又治本,就要既搞法治,又搞德治。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又坚持以德治国,是德治与法治关系在治国方略中的正确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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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儒家思想重视道德教化来引导人们向善,稳定社会关系,调节社会的矛盾有着重要作用,道德的引导在问题的本质层面上,这种目的表达本质的含义包括某种详细而广泛的价值追求,而这种价值追求在归根到底又都可以归结为人的价值追求,道德教育对人的价值追求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从道德规范上引导公民道德行为,但是法治又是社会不能所缺少的,有时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是不能缺少的,只有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共同发挥作用,社会才能更加稳定,虽然中国古代的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和现代社会有区别,但是从道德引导和法治规范来说对现代社会还是有价值的。 参考文献:

[1]中国传统道德举要[M].黑龙江: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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