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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心得体会

2020-01-22 来源:吉趣旅游网


调解心得体会

【篇一:调解体会】

在实践与创新的结合中实现新发展

——***司法所两年来实施“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的体会

一、驻所〈派出所〉调解是应新时期调解要求而产生

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国际上享有“东方一枝花”美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不断增多,矛盾纠纷的多样化、复杂性和突发性特征日趋明显,要从源头上根本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控制在始发状态,使得基层司法所更加需要专业化、职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调解人才,搞好基层司法所建设,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全面实施创新战略,培养高素质的调解人才,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调解建设和调解机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优势和作用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得到提升,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真正发挥了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成为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与此同时,调解理念、调解方式、调解方法和社会环境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特别是当前推进城乡统筹,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这些都对当前人民调解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我们认为,在调解实践中,一个好的调解理念、好的调解方法、好的调解方式至关重要,应该是不仅在传授调解理论知识上

具有先进性,而且能使基层司法助理员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能更好地掌握调解规律、调解方法、调解方式,有效地提高调解能力与水平,并且能在调解实践中,培养基层司法助理员创新的意识和创新的观念,全面提高人文素质。这应该是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建设追求的目标和定位。

正是在这样一种调解事业建设的时代背景和时代要求下,******司法所践行服务于调解创新实践的指导思想,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的领导和支持下,与***派出所合作,于2006年初正式实施驻所〈派出所〉调解,并形成运行机制。

驻所〈派出所〉调解,就是司法所在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由街道办事处聘请一名专职调解员,司法所派一名司法助理员,派出所派一名社区民警和一名驻所〈派出所〉律师,建立“联处联调”机制,实行坐班制调解。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机构,由街道办事处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副主任具体抓,司法所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司法所所长任调解主任,派出所副所长任调解副主任,并将辖区主要单位领导纳入调解成员。专门负责公安110指挥中心接警转交派出所处理和派出所接警尚不够成刑事案件和行政处罚的民事纠纷,以及群众要求调解的民事纠纷。一般的民事纠纷由专职调解员调解,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由派出所负责,重大疑难纠纷和行政附带民事纠纷由两所〈派出所、司法所〉共同处理,2006年以来,共受理420余件各类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6%以上,无一起纠纷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转化为刑事案件或出现上访。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的实践和运行,极大地解决了公安民警在调解纠纷中占用大量警力问题,把大量警力从繁琐复杂的调解纠纷中解放出来,使公安警力投入到打击和防范刑事犯罪上来,同时,使司法所人民调

解工作前置到矛盾纠纷最突出、最敏感、最易激化的前沿窗口,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群众,更好地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充分地发挥了司法所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特殊作用。

二、创新性的“三个转向”

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其“创新性”主要表现在“三个转向”: 一是调解理念从传统“单打独斗”只注重调解本身建构转向对调解事业“全面合作”的机制建设上。

传统的调解,更多地注重调解自身的建构上,体现在单打独斗式的调解,而驻所〈派出所〉调解,则把调解理念转向对调解事业全面合作上,即有健全的调解组织机构,把司法所、派出所、社区调委会、企业调解组织、专职调解员等纳入调解机构,并将职能、职责、调解程序、调解纪律等内容向群众公示,既加强内部管理、也接受群众监督。在调解活动中,相关人员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做到依法调解、公平公正。其合作机制真正意义上的从传统的“单打独斗”的调解转向对调解事业“全面合作”建设上,真正使为调解事业全面合作的理念落到实处。

二是调解模式从传统“自主协商为主”转向了以引导式的“人性化调解为主”。传统的调解更多的是在办公室接待,在司法助理员的主持下“自主协商为主”,而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的建立,把调解模式从“自主协商为主”,转向了在调解员主持下,引导式的“人性化调解为主”。即在过去自主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调解员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通过人性化的调解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这种自主协商+正确引导,既丰富了调解本身内涵,又使当事人双方+司法所+派出所三方在和谐的氛围中达到化解矛盾的目的,这不仅改变了传统调解模式,又使人性化调解成为主要的调解模式,这种调解模

式的更新与变革,更有利于调解员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与造就。

三是调解形态从传统的注重“案结事了”转向调解前后进行“友情提示”为主。传统的调解,主要注重“案结了事”其结果有一定的缺陷性,可能出现反复,不利于可持续稳定。而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除要求做到“案结事了”外,更加地注重在调解前后进行“友情提示”,一方面是通过友情提示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另一方面是通过友情提示督促协议的履行,即在调解前通过对纠纷情况的调查、了解、分析,对纠纷可能产生的利弊、纠纷的走向、纠纷的法律关系等作出评估,对纠纷当事人做出“友情提示”,供当事人参考;重大疑难纠纷,行政附带民事的纠纷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有可能出现反复的情况告之当事人,对违约成本做出“友情提示”或“警示”,展示出新时期调解改革和发展,实践与创新的最新形态。

三、特色性的“五个结合”

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其“特色性”主要表现在“五个”结合上:

一是实践与创新的结合,突出其创新性。改革创新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动力源泉。***司法所是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创建者,也是实践者,在调解活动中,始终坚持“推陈出新”的原则,即在调解实践中不断总结传统的调解经验、调解方法和调解模式,在继承传统经验、方式、模式的基础上创新。把“人无我有,人有我新”作为创新的目标,具体地说是创新过程中,发现别人尚未发现的新规律上创新,在对别人的发现从认识上不断深化中出新,在对别人不完备之处进一步系统完善上出新,总之,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实现新发展。

二是专业化与职业化的结合 ,突出其专业性。专业化、职业化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实践经验丰富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对人才的要求,也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充分地根据这些要求和需要,把调解作为一项事业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做远景规划体系构建,着眼于调解工作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构建一个较合理的专业调解机构体系,诸如,司法助理员+社区民警+专职调解员等,其调解工

作与调解建设不断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的特点是十分明显。

三是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结合,突出增强调解效力性。

就国情和现状,行政调解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解决社会矛盾能够发挥特定的作用。诸如派出所治安调解在制止矛盾激化的力度上强劲,但《治安调解书》不具有民事 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就赋予了人民调解法律地位,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使司法所、派出所双方的职能得到了优势互补,使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了调解效力,

四是法律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保障相结合,突出“人人享受法律”的特性。驻所〈派出所〉调解机制追求的是以疏导为理念的社会矛盾解决方式,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注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保障的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把每一次调解活动当作一次法制宣传教育,同时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引导当事人遵律守法,通过合法的渠道反映合理的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说,

【篇二:工作心得-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排查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 重要作用,凸显人民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配合,今年 以来,县司法局多措并举,狠抓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筑牢“第 一道防线”,使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高青经济 建设中彰显了特殊职能。

一、巩固、健全和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扩大 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在进一步健全、规范和加强镇、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了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组织,同时在各镇 社区又建立了调解中心,做到了哪里有人哪里就有调解组织。 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 层、多方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新格局。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下发了人民调解员 行为规范,同时狠抓了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把人民调 解员培训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规划,认真组织岗位培训和 年度培训,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性、规范性的检 查指导,确保调解工作质量。 三、加大指导力度,突出抓好工作规范和制度规范 [ 双击此处修改或者 删除页眉页脚信息 ] 精 精品 品资 资源 源, ,临 临风 风文 文档 档。 。h ht tt tp p: :/ // /w ww ww w. .d do oc ci in n. .c co om m/ /a af fe ei iz z 2 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章及人民

调解工作改革的要 求,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尽快实现工作形式、工作内容、工作 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以规范人民调解协议制作为突破口, 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确保人民调解协议所具有的民 事合同性质和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 四、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功能与作用,突出抓好矛 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预防矛盾纠纷、 法制宣传教育的功能,突出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两个 环节。通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切实做到“三清”:对易发 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数底数清;对易激化纠纷的类型和 主要环节的情况清;对社会难点、热点、风险点和有关社情 民意的情况清。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今 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20xx 起, 调解成功1963 起,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7%。 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了基层,消除在了萌芽状态。 司法局 人民调解工作心得体会

【篇三:聂永春心得体会】

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学习之心得体会

锦屏镇中学聂永春

自2014年10月28日以来,通过认真学习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之后,感受颇深。现作如下总结: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全文共十章四十四条。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制定,为深化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规范的法律框架,营造了一个良好的人才体制机制法治环境。《条例》健全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中的岗位管理制度和人事聘用制度两大基本制度,建立了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既促进了人员流动,又能够相对稳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体现了效益与公平。《条例》强调从固定用人到聘任用人的转变、从身份管理到合同管理的转变,为继续完善与推行岗位管理、聘约管理、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提供了法规支撑;工资制度改革突出岗位绩效,强调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体现了效益与公平。

二、通过学习,基本了解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有助于在今后的各项工作中,明确职责,分清责任和义务,规范自己的行为。对照《条例》,要进一步规范台内岗位竞聘程序;要加强聘用合同管理,完善个性聘约管理,完善不同岗位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要更加注重职工考勤管理;要提前研究整体进入社保的相关问题,做好前期工作准备。全台同志要增强法规意识、政策意识、学习意识,加强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其后续配套文件的学习,并以此为依据来修订完善我台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梳理优

化工作中的环节和流程,增强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科学性、严谨性 。

三、下一步我台将结合相关文件精神,继续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邀请有关方

面专家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不断加大相关培训力度,不断开拓眼界和视野,学以致用的同时,对《条例》涉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培训、奖励、申诉等具体实施细则文件出台后,结合本地实际,融会贯通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使广大职工都能了解、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从而形成支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的“向心力”。

我明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出台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深化的必然结果。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意义重大。首先是为了扩大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视野,拓宽选人进人渠道;其次是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素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三是通过制度建设,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的程序,加强政府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监督;四是体现社会就业的公平,维护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事业单位客观公正地选用人才。今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了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人员、涉密岗位等确实需要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等特殊情况,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认真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为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对有关申诉工作的管辖、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作为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华阴市人社局率先垂范,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把学习好《规定》作为干好工作的第一要务。在学习中,紧密结合实际,加深理解《规定》的精神,还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联系,厘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和人事争议仲裁的区别和联

系。按照《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处分、清退违规进人、撤销奖励、考核定位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等几类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不能提起人事争议仲裁。而对履行聘用合同,解除人事关系不服的,可申请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此《规定》填补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处理的空白。

通过此次学习,真正起到了学以致用的目的,提升了工作人员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为继续在工作中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打下了基础。

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心得

在我们身边,规则意识缺失的现象随处可见。如:公众场合抽烟,闯红灯、随地吐痰、乱丢垃圾、随意违约、行贿受贿等等。对这些现象,有的人似乎已觉得习以为常、司空见惯,甚至觉得因为别人可以做,自己也可以做,别人破坏规则,我也应该破坏,否则不公平,更有甚者,以为这是社会的潜规则。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我们通过学习,觉得应该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抵制这种不良风气,不以恶小而为之。

人们常说的一句话是: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当个人行为遇到规则“黄线”的时候,有的人常常不是规范自己的行为,而是习惯去找

关系“通融”,用金钱“摆平”,借权力“放行”。身为教师都如此得玩弄法律,那么又如何能给学生树立榜样呢?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出了很多细致的惩罚方案。为的就是给大家树立一个规则意识,让我们可以对自己的岗位有一个“心”的认识,也能够对怎么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有一个深刻的感悟,这些规定就是我们行动的指标,就是我们前进的方向,只有依着“《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路”走,才能走得正,走得远,走得问心无愧,而我们也才能真正地成长。同时也才能净化我们社会的空气,净化我们每个人的心灵,从而为学生树立一个无愧于自己身份的榜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暂行规定》的心得体会

自2012年8月22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监察部通过会议共同审议通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我们组织学习了《规定》的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以及附则7章48条内容。围绕《规定》我们集体学习、分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组讨论,结合实际真正做到学以修身、学习致用的作用。

暂行规定列举了6种需要进行处分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存在这些行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暂行规定明确,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也要进行处分,包括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包养情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等。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反财经纪律的工作人员的处理办法。

通过学习该《规定》,让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职责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意识、作风意识和纪律观念,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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