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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考核办法

2022-05-05 来源:吉趣旅游网
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质量部在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为了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满足顾客要求,通过对各部门进行质量考核,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和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产品合格率,充分发挥质量奖惩管理的激励与约束作用,确保公司质量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质量管理体系中承担职责和权限的部门和生产线,是各部门和生产线人员在工作时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的质量仅指与产品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质量,包括体系运行质量、过程控制质量、产品质量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全公司各相关部门进行月度和年终质量考核,与部门月度考核和年终奖直接挂钩。

第三章 考核职责

第五条 质量部为公司质量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对质量考核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工作质量负责,具体负责:

a) 建立和完善全质量考核体系,制订质量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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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组织各部门质量目标的制订和评审,设立质量考核目标;

c) 建立质量考核台账,作为质量考核的依据和提供监督的证据;

d) 对各部门考核目标的实现情况收集整理和监督检查,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质量考核。

第六条 计检部负责向质量部提供产品交付总数,生产线成品交付总数,一次交检总次数和一次交检不合格次数。

第七条 被考核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部门质量目标,按期对质量目标进行统计、分析,对质量目标统计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考核分值

第八条 财务部、设备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党群部等部门质量考核分值均为5分;研发部、物资部等部门质量考核分值为8分;发展计划部、质量部、技术部、计检部、制造部、生产线等部门质量考核分值为10分。

第五章 考核原则

第九条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客观、公平、公正”。

第十条 “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设立关键考核目标,实施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持续改进”,通过考核,发现管理薄弱环节,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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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以质量目标为考核的导向,通过实现各部门的质量目标,确保科研生产任务的落实,保证产品质量。

第六章 考核目标的设定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质量考核目标的设定遵循以下原则,即:具体明确、可测量、可实现、具有挑战性。

第十四条 为便于质量考核,将质量目标分为关键考核目标和一般考核目标。

第十五条 在质量体系中只承担管理职能的部门(包括财务部、设备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党群部等),考核目标覆盖其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承担的主要质量职责。其中对体系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目标定为关键考核目标,一般包括:无违反程序文件、有章不循情况发生,体系没有出现严重不符合项等;其他质量目标定为一般考核目标。

第十六条 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对产品质量直接负责的部门(包括发展计划部、物资部、计检部、制造部、研发部、技术部等),质量目标除需覆盖其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承担的主要质量职责以外,还应包括与产品实现过程直接有关的目标。其中,对体系运行和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目标定为关键考核目标,一般包括:体系没有出现严重不符合项,产品质量事故为零,无因逃避责任故意破坏质量事故现场或问题隐瞒不报情况发生;其他目标定为一般考核目标。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两个百分之百”要求,对生产线的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方面进行,具体为生产线成品合格率100%、成品一次交检合格率100%和生产线质量控制红线制定考核目标等。

第十八条 部门考核目标以月度为时限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订,并体现持续改进。部门质量目标由部门自行制订,经质量部和主管领导进行把关后再汇总,并统一召开评审会,部门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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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目标经最终确定后以审批完整的文件形式下发执行,作为质量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 考核实施

第十九条 质量考核计算扣分的,扣完为止;计算加分的,需先进行通报核实。

第二十条 关键目标为质量考核的高压线,未完成关键考核目标,视严重程度扣除责任部门月度或全年质量考核分的全分,部分目标每次扣2分。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一般考核目标,每有一项没有完成,视严重程度每次扣除责任部门质量考核分的0.2分至1分。

第二十二条 责任部门弄虚作假,提供目标实现的证据不真实,一经核实,直接扣除责任部门质量考核的全部分值。

第二十三条 质量部建立日常质量考核台账,详细记录考核证据的情况,做到有理有据。

第二十四条 质量部需与被考核部门或生产线进行沟通,如被考核部门对质量考核结果有争议,经协商未果,提交主管领导裁决。

第二十五条 质量部根据本办法的考核标准对各责任部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月底提交公司办公室和发展计划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各部门或生产线可向质量部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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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质量部负责修改及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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