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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21-03-04 来源:吉趣旅游网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13.10.12

• 【文 号】残联厅发[2013]8号 • 【施行日期】2013.10.12 •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 正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残联厅发〔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卫生局:

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对预防儿童残疾、减轻残疾程度至关重要。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关于“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合作,规范0-6岁儿童残疾早期筛查、治疗和康复工作,建立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机制,使残疾儿童能够及时发现并得到康复服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残联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10月12日

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

前言

我国有0-6岁残疾儿童167.8万人。残疾给儿童及其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儿童残疾已成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全社会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预防出生缺陷和减少儿童残疾工作,通过加强三级预防策略及相关的医疗、康复干预,预防和减少了残疾的发生,减轻了残疾的严重程度。

儿童期是人身心发展的关键期。通过进行早期康复,多数儿童可以重建生活自理、学习以及社会交往的正常能力,康复效果显著。但是,我国残疾儿童早期筛查、早期诊断、早期干预的工作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大多数残疾儿童不能在发现残疾后的第一时间接受康复训练,贻误了早期康复训练的最佳时机。

根据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关于“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的规定,为加强三级预防工作,建立早期筛查、治疗和康复的工作机制,中国残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作为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手册。《规范》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相关部门和机构职责,0-6岁儿童残疾筛查范畴(视力、听力、肢体、智力和孤独症五类),评估和早期干预路径,工作要求,转介和信息管理等,并附以五类残疾儿童筛查技术规范。 一、范围

(一)本规范对0-6岁儿童残疾的筛查、转介、评估以及早期干预等相关服务

内容提出工作要求。

(二)本规范适用范围包括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残联及医疗卫生、康复等相关机构。 二、内容

(一)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开展儿童残疾筛查服务,重点对视力、听力、肢体、智力以及孤独症五类残疾儿童进行筛查和预防。

(二)按照本规范配套的各类残疾筛查技术要求(见附件1-附件5),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选择适宜的筛查方法进行儿童残疾的逐级筛查,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三)根据转介流程要求,及时转介辖区内疑似残疾儿童,以确保疑似残疾儿童的残疾评估以及康复安置。

(四)做好辖区儿童残疾筛查的信息登记、上报和管理工作,卫生计生委、残联共享确诊残疾儿童信息。 三、职责

(一)行政管理机构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根据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制订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2)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组织实施0-6岁儿童残疾筛查管理工作。 (3)制定0-6岁儿童残疾筛查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开展专业培训。 (4)做好0-6岁儿童残疾筛查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5)建立完善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对辖区内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残联

(1)牵头组织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开展儿童残疾预防、康复政策宣

传。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按规定给予救助,保障残疾儿童的合法康复权益。 (2)做好残疾儿童转介和康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残疾儿童随访、家庭康复培训和指导工作。

(3)建立残疾儿童信息通报系统,实现儿童残疾筛查、评估和康复信息共享。

(4)联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儿童残疾评估机构的认定和人员培训工作。 (5)牵头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认定工作,开展康复机构的督导检查和质量评估工作。 (二)专业机构

1.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

(1)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开展0-6岁儿童残疾筛查、转介等工作。 (2)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残疾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儿童残疾筛查信息管理、上报和反馈。

(3)开展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儿童残疾预防和早期干预知识。 2. 妇幼保健机构

(1)承担辖区内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的业务管理及质量评估。 (2)推广适宜筛查技术,对辖区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及托幼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3)承担辖区内0-6岁儿童残疾筛查信息管理工作,对上报疑似残疾儿童实施分类登记及转介管理,与残联共享确诊残疾儿童信息。 (4)为疑似残疾儿童提供适宜的干预、随访服务。 3.残疾评估机构

(1)承担儿童残疾的评估工作。

(2)将评估结果及转介康复建议反馈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3)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需求和医疗需求的信息服务。 4.康复机构

(1)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康复和早期干预服务,定期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质量控制和工作督导。

(2)按规定做好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康复和干预信息的管理工作,定期向残联上报。

(3)宣传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向服务对象家属、助残志愿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和干预方法。

(4)做好康复咨询和转介服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人员要求

1. 从事儿童残疾筛查的工作人员应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儿童残疾筛查技术培训。

2. 从事儿童残疾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医师执业资格,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组织的儿童残疾评估技术培训,考核合格。 3. 从事儿童残疾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国家执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证书。

(二)机构要求 1.筛查机构

开展儿童残疾筛查的机构须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并依据开展儿童残疾筛查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设施。 2.评估机构

开展儿童残疾评估的机构需具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联合认定。 3.康复机构

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干预的机构须按照相关规定登记注册,具有行业资质,依据残疾儿童康复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转介要求

在开展0-6岁儿童残疾初筛、复筛、评估及康复工作过程中,需尊重家长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在家长自愿的原则上,进行转介、评估和康复服务。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0-6岁儿童残疾的初筛工作,将疑似残疾的儿童信息登记在册,填写转诊单,定期上报和转介至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见附表1-3)。

2.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转介儿童的复筛工作,备案、上报疑似残疾儿童的信息,并转介至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见附表4-5)。

3. 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将疑似残疾儿童登记并转介至相应评估机构进行残疾评估(见附表6-7)。评估机构将评估结果及转介信息反馈至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见附表8)。由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反馈至所辖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4. 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辖区内残联进行信息交换。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由残联负责联系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安置,开展机构康复、社区与家庭康复。 (四)转介流程图 (五)质量控制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建立区域儿童残疾筛查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制度,开展筛查工作的质量控制,保障儿童残疾筛查工作有效性、稳定性及连续性。

2.残疾筛查工作需定期开展逐级质量控制。各级质控均应将质控结果进行登

记,质控人员对不能达到筛查工作要求的机构、人员应提出意见,并限期整改。 3.质控指标

(1)筛查率:以区(县)为单位,某类儿童残疾实际筛查人数占同期应筛查儿童人数的百分比。

(2)转介率:以区(县)为单位,残疾初筛结果阳性的儿童已转介到上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复筛的人数占同期需要转介人数的百分比。 (六)信息管理

1. 各筛查机构筛查人员按照规定的筛查表、登记表填写儿童、家长的信息及筛查结果,定期将筛查信息汇总上报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2.妇幼保健机构定期收集、审核辖区内上报的残疾筛查工作报表及评估机构反馈的评估结果。

3. 残疾评估机构将转介儿童的残疾评估结果定期反馈至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

4. 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与同级残联定期交换信息。 附件:

1.0-6岁儿童视力残疾筛查技术 2.0-6岁儿童听力残疾筛查技术 3.0-6岁儿童肢体残疾筛查技术 4.0-6岁儿童智力残疾筛查技术 5.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技术 附表:

1.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

2.社区(乡镇)0-6岁儿童残疾初筛登记表 3.0-6岁儿童残疾初筛转介表

4.区(县)0-6岁儿童残疾复筛一览表 5.0-6岁儿童残疾复筛个案登记表

6.市(地)0-6岁儿童残疾转介评估一览表 7.0-6岁儿童残疾评估二联转介单

8.评估机构0-6岁儿童残疾评估结果登记表 附表1

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 年龄 预警征象 年龄 预警征象 1. 对很大声音没有反应 2. 不注视人脸,3月龄 不追视移动人或物品 3. 逗引时不发音或不会笑 4. 俯卧时不会抬头 6月 1. 发音少,不会 1. 不会有意识叫□ “爸爸”或“妈妈” □ 18 月龄 3. 不会独走 □ 4. 与人无目光对 视 □ 人或物 2. 不会按要求指 □ □ □ □ 2 1. 无有意义的语龄 笑出声 2. 紧握拳不松开 3. 不会伸手及抓物 4. 不能扶坐 □ □ □ □ 岁 言 2. 不会扶栏上楼梯/台阶 3. 不会跑 4. 不会用匙吃饭 □ □ □ □ 1. 听到声音无应□ 答 2. 不会区分生人8月和熟人 龄 3. 不会双手传递□ 玩具 4. 不会独坐 □ 岁半 □ 2 1. 兴趣单一、刻□ 板 2. 不会说2-3个□ 字的短语 3. 不会示意大小□ 便 4. 走路经常跌倒 □ 12月龄 1. 不会挥手表示“再见”或 拍手表示“欢迎” 2. 呼唤名字无反应 3. 不会用拇食指对捏小物品 4. 不会扶物站立

3□ □ □ □ 岁 1. 不会双脚跳 2. 不会模仿画圆 3. 不能与其他儿童交流、游戏 4. 不会说自己的名字 □ □ □ □ 备注: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适用于0-3岁儿童。检查有无相应月龄的预警症状,发现相应情况在“□”内打“√”。该年龄段任何一条预警征象阳性,提示有发育偏异的可能。 附表2

社区(乡镇)0-6岁儿童残疾初筛登记表 编号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日家长姓家庭住联系电疑似残疾类登记日期 名 址 话 型 期 转归

填表说明:1. 该表用于记录0-6岁儿童残疾初筛阳性儿童的信息,由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进行填写。2.“疑似残疾类型”包括疑似视力残疾、疑似听力残疾、疑似肢体残疾和疑似发育偏异。 附表3

0-6岁儿童残疾初筛转介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存根 儿童姓名性别 出生日期住址 家长姓名电话转介日期 医生 0-6岁儿童残疾筛查转介表 儿童姓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长姓名 联系方式 宅 电 手 机 通讯地址 邮 编 筛查机构 筛查情况 □疑似视力残疾 筛查结果 □疑似肢体残疾 □疑似发育偏异 □疑似听力残疾 转介机构 转介情况 家长知情同意: 我已了解儿童残疾筛查和评估的必要性,同意在预约时间到指定机构进行筛查和评估,特此转诊。 家长签名: 医生签字: 转介日期: 填表说明:此表由开展0-6岁儿童残疾初筛的工作人员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由家长持有,并携带该表至指定的转介机构就诊、复筛。

附表4

区(县)0-6岁儿童残疾复筛一览表 编儿童性出生家长联系初筛初筛疑似残疾类型 复筛登记转号 姓名 别 日期 姓名 电话 机构 结果 日期 归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肢体残疾 □发育偏异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肢体残疾 □发育偏异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肢体残疾 □发育偏异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肢体残疾 □发育偏异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肢体残疾 □发育偏异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肢体残疾 □发育偏异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肢体残疾 □发育偏异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肢体残疾 □发育偏异

填表说明:该表由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填写,用于登记辖区内转介的0-6岁疑似残疾儿童复筛结果及转归信息。 附表5

0-6岁儿童残疾复筛个案登记表

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区(县) 编号______________ 儿童姓名 儿童性别 □男 □女 出生日 年 月 日 期 月(年)龄 宅电 家长姓名 联系方式 手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初筛机构 初筛疑似残疾类型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肢体残疾 □发育偏异 眼 眼外观:□未见异常 □异常 光照反射 □正常 □异常 瞬目反射 0-3岁 视红球反射 力 □正常 □异常 □正常 □异常 眼球追随运动 □正常 □异常 视力表(4-6岁):双眼最佳视力;□通过 □未通过 耳外观:□未见异常 □异常 耳 听力 便携式听觉评估仪:□通过 □未通过 筛查型耳声发射仪:□通过 □未通过 外观:□未见异常 □异常(□背部囊性膨出物 □内翻足 □肢体残缺 □其他) 躯干/四肢 发育性髋关节脱位 Ortolani试验: □通过 □未通过 Galeazzi征(Allis征): □通过 □未通过 标准化发育筛查量表(□DDST □DST):□通过 □未通过 发育评修订版孤独症筛查量表(M-CHAT,18-24月龄):□通过 □未通过 估 孤独症行为量表(ABC,8个月-28岁):□通过 □未通过 是否转介:□是 □否 转介情况 转介原因:复筛疑似(□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孤独症)

填表说明:该表由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0-6岁儿童残疾复筛的工作人员填写。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由家长持有,携带该表至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就诊,申请儿童残疾的诊断评估。 附表6

市(地)0-6岁儿童残疾转介评估一览表 登儿童姓编号 名 性别 日期 名 话 (县) 类型 结果 日期 出生家长姓联系电复筛区复筛疑似残疾评估记 □正 常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残疾, 家长 是否愿意康复:□是 □否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孤独症 □视力残 疾 □听力残□正 疾 □肢体残常 疾 □智力残□残 疾 □孤独症 疾, 家长是否愿意康复:□是 □否 □视力残□正 疾 □听力残疾 常 □肢体残□残疾 □智力残疾, 疾 □孤独症 家长是否愿意康复:□是 □否 □正 常 □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孤独症 □残疾, 家长 是否愿意康复:□是 □否 □视力残 疾 □听力残□正疾 □肢体残常 疾 □智力残□残疾 □孤独症 疾, 家长 是否愿意康复:□是 □否 □视力残 疾 □听力残□正 疾 □肢体残常 疾 □智力残□残疾 □孤独症 疾, 家长是否愿意康复:□是 □否

填表说明:该表用于市(地)级妇幼保健机构,登记辖区内转介的0-6岁疑似残疾儿童评估及转介信息。 附表7

0-6岁儿童残疾评估二联转介单

0-6岁儿童残疾评估申请单

编号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龄

家长姓名 宅电 _____ 手机 ________

复筛结果,疑似:□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 □孤独症 建议转介至进行评估。 申请机构 医生签字 申请日期

评估记录 评估方法:

评估结果:□正常 □残疾:

评估机构 医生签字 _____ 评估日期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__

评估机构0-6岁儿童残疾评估结果反馈单

编号

儿童姓名 性别 年龄 评估方法:

评估结果:□正常 □残疾: 相关建议:

家长是否同意进行康复:□否□是,家长签字: 评估机构 医生签字 评估日期 附表8

评估机构0-6岁儿童残疾评估结果登记表 单位名称 登儿童姓编号 名 性别 期 名 出生日家长姓联系电话 位 型 结果 日期 转诊单疑似残疾类评估记 □正常 □残疾, 家长 是否愿意康复:□是 □否 □正 常 □残疾, 家长是否愿意康复:□是 □否 □正 常 □残疾, 家长是否愿意康复:□是 □否 □正 常 □残疾, 家长 是否愿意康复:□是 □否 □正常 □残疾, 家长 是否愿意康复:□是 □否 □正 常 □残 疾, 家长是否愿意康复:□是 □否

填表说明:该表用于0-6岁儿童残疾评估机构,登记转介的0-6岁疑似残疾儿童的评估结果相关信息。 附件1

0-6岁儿童视力残疾筛查技术

一、视力残疾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者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按最佳矫正远视力和视野状态分低视力和盲。

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视力低下,而另一眼的最佳矫正远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视力残疾筛查 (一)初筛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通过眼外观检查以及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

视力表进行视力残疾初筛,筛查阳性者转介至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1.初筛工具: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附表1);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

2.初筛方法

(1)眼外观检查:检查有无眼部结构的畸形和缺损,瞳孔区发白或眼球震颤等。

(2)视力检查:0-3岁儿童应用“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4-6岁儿童采用视力表进行视力检查。 3.转介指标

(1)眼外观检查眼部结构明显畸形或有病变者。 (2)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阳性者。 (3)视力检查双眼最佳视力低于0.3。

(4)新生儿访视时,告知出生体重<2000g、孕周<32周的早产儿和/或低出生体重儿或疑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者,应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时及时进行眼部检查。 (二)复筛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转介儿童进行复筛。复筛阳性者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诊治,疑似视力残疾者转至视力残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复筛工具

(1)聚光手电灯:用于瞳孔反射和眼球追随运动检查。 (2)红球:直径5cm左右的红球,用于红球试验。

(3)视力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不配合的儿童可选用儿童图形视力表。

2.复筛方法

(1)眼外观检查:检查有无眼部结构的畸形和缺损,瞳孔区发白或眼球震颤等。

(2)视力检查:根据儿童年龄选择相应的视力评估方法,如光照反射、瞬目反射、红球试验、眼球追随运动、视力表检查等(表1)。 表1

0-6岁儿童双眼视力筛查的阳性指标 年龄 双眼视力筛查方法 筛查阳性结果 光照反射 瞬目反射 0-3岁 红球试验 眼球追随运动 不寻找红球 不追随灯光或目标 无瞳孔对光反射 无瞬目反射 儿童图形视力表 3-6岁 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

3.转介指标

(1)眼外观检查眼部结构的明显畸形或有病变者。 (2)表1中视力筛查任一项结果阳性。

双眼最佳视力低于0.3 三、视力残疾评估 (一)评估机构

1.技术:能独立完成视觉行为观察和视力检测并矫治,能对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做出诊断及鉴别诊断,确定视力残疾级别。

2.设备:白色小球(直径0.32cm)、硬币(直径24mm)、乒乓球(直径40mm)和黑布;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图形视力表;眼底镜、裂隙灯、视野计等。

(二)评估方法

依据双眼矫正视力、视野、眼电生理等检查结果,结合致盲性眼病的诊断标准进行视力残疾评估。常用视力和视野检查方法如下:

1. 滚球试验法:适用于2岁及以下儿童。采用直径0.32cm的白色小球来替代视力表进行视力检查。

2. 视力检查:4-6岁儿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双眼远视力。

3. 手指检查或实物测定法:适用于不能配合视力检查的儿童,通过检查者手指或乒乓球(40mm)、硬币(直径24mm),进行视力检查。 4. 视野:一般采用对比法结合弧形视野计检查视野。 四、视力残疾早期干预

确诊为低视力和盲的儿童,除了药物、手术治疗之外,应及早转介到康复干预机构或在康复干预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社区家庭早期干预。干预内容包括光学助视器的验配和应用、人工电子视觉仪及科学系统的视觉康复训练。 参考文献

1.王思慧,谢培英,主编.低视力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孙葆枕,主编.临床低视力学(第2版).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

3.美国眼科学会编写, 中华医学会眼科分会编译.眼科临床指南.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27-48.

4.黎晓新、陈宜.积极推动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的防治.中华眼底病杂志.2008;24:1-4.

5.颜华、赵家良、管怀进、张静楷.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视力残疾标准制定的研究. 中华眼科杂志.2007;11(43)1055-1056. 附件2

0-6岁儿童听力残疾筛查技术

一、听力残疾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受限,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均指双耳而言,若双耳听力不同,以听力较好一耳听力损失情况作为评估依据。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0dB HL者为听力残疾。 二、听力残疾筛查 (一)初筛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根据新生儿听力筛查结果,通过耳外观检查、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进行听力残疾初筛,疑似残疾者转介至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1.初筛工具: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附表1),适用于0-3岁儿童的听觉行为观察。 2.初筛方法

(1)耳外观检查:检查有无外耳畸形、外耳道异常分泌物、外耳湿疹等。 (2)听力筛查:运用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进行筛查,任何年龄段的声音或

语言相关条目阳性,提示有听力异常的可能。 3.转介指标

(1)新生儿听力筛查未通过。

(2)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阳性。 (二)复筛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转介的儿童进行复筛,在耳外观检查基础上,增加电耳镜、便携式听觉评估仪和筛查型耳声发射仪检查。复筛阳性者转诊至听力残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复筛工具

(1)电耳镜:用于外耳道、鼓膜检查。

(2)便携式听觉评估仪:适用于6个月以上儿童的行为测听。 (3)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可用于0-6岁儿童听力筛查。 (4)声级计:用于测量并监控测听房间内的本底噪声。 2.复筛方法

(1)电耳镜检查:检查有无外耳道、鼓膜异常。

(2)听力检查:采用便携听觉评估仪和筛查型耳声发射仪进行听力检查。便携式听觉评估仪筛查阳性指标分别见表1。 表1

0-6岁儿童便携听觉评估仪听力筛查阳性指标 (室内本底噪声≤40dBA ) 年龄 测试音强度 测试音频率 筛查阳性结果 2kHz(纯音/啭音) 无听觉反应 12月 60(dB HL,耳机/龄 声场) 2、4 kHz(纯音/啭音) 任一频率无听觉反应 24月 55(dB HL,耳机/龄 3-6岁

声场) 40(dB HL,耳机/ 1、2、4 kHz(纯音/ 任一频率无听声场) 啭音) 觉反应 3.转介指标:便携听觉评估仪和筛查型耳声发射仪筛查,任何一侧耳未通过。

(三)筛查设备及环境要求

1.听力筛查设备应定期经国家认可的计量部门校准。便携听觉评估仪技术指标:

(1)声音种类:纯音、啭音;

(2)频率范围:0.5、1.0、2.0、4.0 kHz;

(3)声音强度:插入耳机为25~100 dB HL;声场测听扬声器的强度为20~90 dB SPL/HL,每5dB一档。

2.筛查房屋应安静,远离电梯、超声等辐射干扰,室内本底噪声≤ 45 dB(A)。

三、听力残疾评估 (一)评估机构

1.技术:能使用电耳镜进行耳科一般检查;独立完成纯音听力测试;能结合行为测听、耳声发射、脑干诱发电位及声导抗测试结果进行综合听力学评估,做出

诊断及鉴别诊断,确定听力残疾级别。

2.设备:电耳镜、纯音听力计、声场、视觉强化装置、诊断型耳声发射仪、听性脑干诱发反应仪、声导抗仪。

3.测听室:测听室要求室内光线柔和、温度适宜、物品陈设简洁,房间面积10 m左右,听力残疾评估要求测听室本底噪声≤25 dB(A),符合GB/T16403、GB/T16296国家标准。 (二)评估方法

1.主观测听:在标准测听室内采用纯音听力计及辅助装置进行行为测听。0-6个月儿童采用听觉行为观察法;6个月-3岁儿童采用视觉强化测听法;4-5岁儿童采用游戏测听法;5-6岁儿童采用纯音测听法。

2.客观测听:采用脑干诱发电位、耳声发射、声导抗等客观测听方法进行综合听力学评估。

四、听力残疾早期干预

确诊为永久性听障儿童,应及早转介到康复干预机构或在康复干预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社区家庭早期干预。干预内容包括助听器验配、人工耳蜗植入及系统的听觉言语康复训练,并定期进行康复效果评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 26341-2010).2011年5月1日实施.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组织编写.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听力残疾评定手册.ISBN978-7-5080-7448-1.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

3.孙喜斌,魏志云,于丽玫,等.中国听力残疾人群现状及致残原因分析.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8;29,7:643-646.

2

4.李兴启,主编.听觉诱发反应及应用.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7;122-143. 5.孙喜斌,主编. 听力障碍儿童听觉能力评估标准及方法,听力障碍儿童语言能力评估标准与方法. 北京:三辰影像音库出版社.2009.

6.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编写.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助听器验配师(四级). 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附件3

0-6岁儿童肢体残疾筛查技术 一、肢体残疾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至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包括:

1.中枢、周围神经因发育异常或伤、病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2.上下肢因发育异常或伤、病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 3.脊柱因发育异常或伤、病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二、肢体残疾筛查 (一)初筛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通过对儿童肢体外观检查、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进行脑性瘫痪或其他肢体残疾初筛,疑似残疾者转介至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1.初筛工具: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附表1)。 2.初筛方法

(1)一般检查:观察儿童背部体表有无囊性膨出物、内翻足或肢体残缺,以及发育性髋关节脱位的常见体征表现,如大腿皮纹不对称,双侧下肢不等长,两侧臀部不等宽,一侧下肢持续处于外旋位置等。

(2)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适用于0-3岁儿童。相应筛查年龄段任何一条预警征象阳性,提示有发育偏异的可能。 3.转介指标

(1)儿童有显著脊柱膨出物、内翻足、肢体残缺或发育性髋关节脱位等任何异常体征之一。

(2)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阳性。 (二)复筛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转介儿童,通过肢体外观检查、标准化发育筛查量表以及特殊检查,有条件可结合相关辅助检查进行复筛。复筛阳性者转介至肢体残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复筛工具:标准化发育筛查量表,包括小儿智能发育筛查量表(DDST)或0~6岁儿童发育筛查量表(DST)。 2.复筛方法

(1)一般检查:观察儿童背部体表有无囊性膨出物、内翻足或肢体残缺等异常体征表现。

(2)标准化发育筛查量表:操作人员需严格按照操作指导语施测。筛查结果为可疑时,需在1个月内复查,以排除因养育方式不当造成的儿童暂时性发育落后。

(3)特殊检查:对初筛可疑发育性髋关节脱位的儿童,采用外展试验(Ortolani试验)、Galeazzi征(Allis征)进行复筛。 (4)辅助检查:有条件的机构可进行B超或X光检查。 3.转介指标

(1)标准化发育量表筛查结果异常的儿童;筛查结果可疑儿童在一个月内复查仍为可疑者。

(2)发育性髋关节脱位任一特殊检查阳性。

(3)一般检查有显著脊柱膨出物、内翻足、肢体残缺。 (4)辅助检查异常。 三、肢体残疾评估 (一)评估机构

1.技术:熟悉脑瘫、发育性髋关节脱位等肢体残疾的高危因素,熟练阅读影像学片/报告,掌握专业诊断标准。具备脑瘫粗大运动功能评估能力。 2.设备:脑瘫粗大运动评估(GMFM)、脑瘫粗大运动功能分级系统(GMFCS),以及超声检查,X线检查等辅助设备。 (二)评估方法

1. 脑瘫的评估:询问病史,了解脑瘫的高危因素;结合神经系统检查、头部影像学(CT、MRI)检查进行脑瘫诊断;采用脑瘫粗大运动评估以及脑瘫粗大运动功能分级系统进行运动障碍的评估和分级。

2. 发育性髋关节脱位的评估:询问病史,了解发育性髋关节脱位的高危因素;结合专科体检以及辅助检查进行评估。6个月以下儿童采用超声检查(Graf方法或/和Harcke方法),6个月以上儿童拍双髋关节X光正位片。

3. 其他肢体残疾的评估:通过病史询问、临床体征检查以及辅助检查进行评估。

四、肢体残疾早期干预

(一)脑瘫:根据儿童发育特点及需求,与日常生活相结合,采用运动疗法(PT)、作业疗法(OT)、理疗、感觉统合训练、必要的矫形器与辅助器具的使用等综合性康复措施开展早期干预。

(二)发育性髋关节脱位:新生儿至6个月以内婴儿首选Pavlik挽具进行矫治,6个月至1岁半儿童采用闭合复位及石膏固定,1岁半以上儿童采用髋关节切

开复位方法。

(三)其他肢体残疾:根据脊柱裂及脊膜膨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肢体残疾类型,选择适宜的医疗、康复服务,并根据残疾程度不同,选择适宜的辅助器具,以改善儿童的日常生活能力。 参考文献

1.Dianne J Russell,Peter L Rosenbaum , Lisa M Avery , Mary Lane. Gross Motor Function Measure (GMFM-66 and GMFM-88) User’s Manual. Distributed b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Mac Keith Press 2.陈博昌,杨杰,吴虹,等.新生儿发育性髋关节异常的超声波诊断. 中华小儿外科杂志.2007;28(11):590-593

3.Jones D. Neonatal detection of development dysplasia of the hip. J Bone Joint Surg Br. 1998;80:943-945.

4.Eastwood DM. Neonatal hip screening. Lancet. 2003;361:595-597. doi: 10.1016/S0140-6736(03)12519-6.

5.Weinstein SL, Mubarak SJ, Wenger DR. Developmental hip dysplasia and dislocation: part II. Instr Course Lect. 2004;53:531-542. 附件4

0-6岁儿童智力残疾筛查技术

一、智力残疾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智力显著低于一般水平(发育商小于70),并伴有适应行为障碍。 由于儿童早期大脑发育的可塑性、代偿性特点,部分评估为智力残疾的儿童在发育期间可能转归正常,因此在智力残疾评估时须注意发育期儿童的特殊性。 二、智力残疾筛查

(一)初筛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通过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进行智力残疾初筛,疑似残疾者转介至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1.初筛工具: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附表1)。

2.初筛方法:相应筛查年龄段任何一条预警征象阳性,提示有发育偏异的可能。

3.转介指标: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阳性。 (二)复筛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内转介儿童采用标准化发育筛查量表进行复筛。复筛阳性者转介至智力残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复筛工具:标准化发育筛查量表,包括小儿智能发育筛查量表(DDST)或0-6岁儿童发育筛查量表(DST)。

2.复筛方法:采用标准化发育筛查量表,操作人员需严格按照操作指导语施测。筛查结果为可疑时,需在1个月内复查,以排除因养育方式不当造成的儿童暂时性发育落后。

3.转介指标:标准化发育筛查量表筛查结果异常的儿童;筛查结果可疑儿童在一个月内复查,复查仍为阳性者转诊。 (三)筛查环境要求

环境要相对安静,仅放置测查桌子、椅子、测查床、小楼梯等,四壁勿做任何装饰,以免分散儿童注意力。 三、智力残疾评估 (一)评估机构

1.技术:掌握儿童发育进程,能够使用“盖塞尔(Gesell)发展诊断量表”和“婴儿-初中学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用于6月-6岁人群)”进行儿童智力残疾评

估。

2.设备:“盖塞尔(Gesell)发展诊断量表”评估量表及测试工具,辅助设备包括适合测试用的桌椅、围栏或有栏的床、小楼梯、进行大运动的场地。“婴儿-初中学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用于6月-6岁人群)”评估量表、手册及记录表。 (二)评估方法

采用“盖塞尔(Gesell)发展诊断量表”对儿童智力状况进行评估,处于边界值或检查不配合的儿童应结合“婴儿-初中学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评估结果确定智力残疾及其分级。1岁以内儿童除了已经确诊患有影响智能发展的疾病或综合症时,原则上不做智力残疾诊断。 四、智力残疾早期干预

对于智力残疾筛查阳性的儿童及家庭,针对筛查中发现的养育及发育问题进行残疾预防咨询指导。确诊为智力残疾的儿童及家庭,指导家庭进行病因学检查与诊断,选择适宜的医疗、康复服务,并根据残疾程度不同,指导家庭采用家庭康复与机构康复结合的形式,以改善儿童的认知水平。 参考文献

1.林传家,李寄平,张秀玲,王惠珊等.婴幼儿发育检查手册;北京市儿童保健所.1986;5.

2.张秀玲,李寄平,秦明镜等.Gesell发展诊断量表3.5~6岁北京修订本的制定,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1994;2(3):148-150.

3.左启华.婴儿-初中生社会生活能力量表.北京医科大学.1998.

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智力残疾评估手册. 北京:华夏出版社.2013;1.

5.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儿童心理保健技术规范.卫办妇社发[2013]26

号. 附件5

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技术

一、孤独症定义

孤独症是一种发育障碍的精神疾病,以社会交往障碍、沟通障碍、重复刻板行为及兴趣狭窄为主要的临床表现,通常起病于3岁之前,是广泛性发育障碍中最具代表性的疾病。目前国际上将儿童孤独症,Asperger综合征和非典型孤独症统称为孤独症谱系障碍(ASD)。 二、孤独症筛查 (一)初筛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通过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进行孤独症初筛,筛查阳性者,或任何年龄阶段出现语言功能倒退、社交技能倒退的儿童,转介至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1.初筛工具: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附表1)。

2.初筛方法:相应筛查年龄段任何一条预警征象筛查阳性,提示有发育偏异的可能。 3.转介指标

(1)儿童发育问题预警征象筛查阳性。

(2)任何年龄阶段出现语言功能倒退、社交技能倒退。 (二)复筛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采用孤独症筛查量表进行复筛。复筛阳性者转介至孤独症残疾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复筛工具:孤独症筛查量表,包括修订版孤独症筛查量表(Modified-Checklist for Autism in Toddlers,M-CHAT)、孤独症行为量表(Autism

Behavior Checklist,ABC);其中18-24月龄儿童首选修订版孤独症筛查量表(M-CHAT)进行筛查。 2.复筛方法

(1)修订版孤独症筛查量表(M-CHAT):适用于18-24月龄儿童。量表中项目11、18、20、22回答“是”,其余项目回答“否”视为筛查不通过。若项目2、7、9、13、14、15中有两项或以上不通过,或者在全部项目中有三个项目或以上不通过者,视为存在孤独症或其他发育障碍的风险。

(2)孤独症行为量表(ABC):适用于8个月-28岁的人群。总分大于等于53分提示存在可疑孤独样症状,大于等于67分明确存在孤独样症状。 3.转介指标

(1)修订版孤独症筛查量表筛查提示可疑或存在风险。 (2)孤独症行为量表提示可疑或明确存在孤独样症状。 三、孤独症评估 (一)评估机构

1. 技术:掌握孤独症谱系障碍相关领域的知识、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的特点以及心理测量工具的使用。

2. 设备:儿童孤独症评定量表(Childhood Autism Rating Scale,CARS)、孤独症诊断观察量表(Autism Diagnostic Observation Scale,ADOS)或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修订版(ADI-R)。 (二)评估方法

孤独症诊断主要通过病史询问、体格检查、标准化儿童孤独症评估或诊断量表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来完成。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儿童孤独症的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四、孤独症早期干预

孤独症儿童应尽早诊断并在发育可塑性最强的时期(一般为6岁以前)对其进行长期系统的干预。根据儿童的具体情况,采用教育干预、行为矫正、药物治疗等相结合的综合干预措施。教育干预遵循早期长程、科学系统、个体训练、家庭参与的原则,以改善症状,同时促进智力发展,培养生活自理和独立生活能力,教会孤独症患儿掌握最基本的生存技能,劳动技能以及与人交往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赵悌尊.社区康复学.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33-51.

2.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主编.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47-149.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儿童孤独症诊疗康复指南[S].卫办医政发[201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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