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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泳厂规章制度

2024-02-13 来源:吉趣旅游网
电泳车间制度与处罚条例 1、 上班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元;迟到、早退1—2小时罚款30元;2 小时以上则扣半天考勤,上班中途请假则按10元每小时计算. 2、 请假人员事先写好请假条,交主任批准后方可生效。打电话或捎 口信一律罚款20元每次。未写请假条按旷工处理(一天扣三天考勤,三天未写请假条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3、 每月设满勤奖100元(从车间总工资扣除付给)。 4、 生产过程中各区域卫生随时 保持清洁,下班前给区域卫生未打 扫者罚款10元(上排人必须将垫片分开捆好放在指定地点,框上的三角铁跟原框走,不允许乱扔,空框放回指定位置,否则每次罚款10元)。 5、 上班期间严禁串岗,串岗20分钟以上则按20元每次罚款。 6、 吊机手掉倒大梁按每条20元计算,如造成行车出轨则按50—100 元处罚。

7、 电泳车间吊机手要定期清炉,如因没有清炉而造成电泳料有灰、 尘点将予30—50元处罚。

8、上班时间严禁睡觉,视情节轻重处以20—50元罚款。 10、如成排料因砂面造成报废或者膜厚不达标,则对相关人员处罚,1号、2号吊机手、

控制员占50%。 11、 生产过程中,各岗位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向主任上报造成废料 的处予20-50元罚款。

12、 生产过程中槽液严禁带进带出,允许成滴不成线,否则每次对 负责人按情节轻重给予20-100元处罚。 13、 车间内严禁吸烟和随地吐痰,违反者将给予20元处罚每次。 14、 正常生产时,吃饭时间定为25分钟,超过25分钟每次给予20 元处罚。

15、 上班时间各岗位不能干与本岗位无关的事情,否则给予当事人 处罚20-50元。

16、 班长每天对产量、废料的数据必须要准确,追踪卡、计划单、 支数核对准确,并且要做到单、卡、物相符,否则给予 20-30元 处罚。 17、 班长安排生产时必须按出炉的先后顺序生产(加急料除外), 否则每次罚款20-50元。

18、 上、下排人员必须把产品的不同档次区分清楚,如未区分清或 不按正规工艺操作将给予10-50元处罚。 19、 对色人员必须将各种颜色分清楚看准确,如因颜色深浅不一致 造成报废的处以50元以上/排处罚。 20、 包装人员在包装和抬料过程中不按正规操作损坏型材者处以5 元/支罚款。

21、包装过程中型材混包罚款20元。 22、包装人员捆贴膜料时,保护膜脱落没有按要求补上,每次罚款 10元。

23、生产中贴错保护膜、缠错封口胶:5扎-10扎罚款20元、10扎 以上罚款30元(跟错单同上) 24、下班前各岗位区域的物品摆放不整齐或混乱的罚款10元。

25、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如因违章操作造成 安全事故将给予负责人200元以上处罚或停职处理。 26、本制度将在生产运行中完善和改进。 27、本制度自即日起生效。 电泳车间

2009年11月8日篇二:电泳车身质量控制管理细则 一汽通用长春工厂政策

policy of ga department faw-gm 号 签 发: 电泳车身质量控制管理细则 contents: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工作内容 1. 适用范围 前处理电泳过程产生的缺陷的控制,如:缩孔、颗粒、流平性不良、花纹、针孔等。其处理原则是:发现问题,立即组织查找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对缺陷跟踪记录,定时检查,

防止缺陷批量重复发生。 2. 工作内容 2.1按照操作规程对设备及工艺进行操作和控制;按照检验规程对前处理电泳工艺参数

进行监控和调整;按照电泳质量控制标准进行车身检测和监控。 2.2电泳车身主要质量缺陷控制见下表: 篇三:集控室规章制度 集控中心运行管理制度 总 则

一、为了加强机电集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实时信

息的准确可靠,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根据《机电管理规定》以及有关规程、规定制定。 三、运行值班人员素质要求 1. 运行值班人员应具有强烈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作认真负责,理论和技术基础扎实,反

应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强,具有较丰富的自动化系统/设备运行维护经验。 2.运行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国家和本公司的有关规程、规定、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3.运行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所辖运行设备,能熟练进行监视、测试和一般故障处理,熟

悉并按规定执行事故处理预案。 微机监控系统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不得修改、增加、删除监控主机的文件,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计算机操作; 二、严禁带电拔插主机、打印机、显示器联线,在未退出监控程序情况下开机、关机; 三、主站及从站工控机未经允许不得增加其他外部设备,如u盘、移动硬盘、网线、多媒体设备; 防止工控机软件被恶意软件更改设置或感染病毒;不得使用光驱安装其他软件,特别是游戏等; 四、监控系统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及有腐蚀的物品,各装置由维护人员负责清洁。

五、集控中心监控系统电力专用不间断电源为计算机监控系统专用,未经许可,不得在

此电源上接入其它用电设备。 六、明确运行人员在监控计算机上操作的权限,每位运行人员应严格按照本人的权限进

行操作,严禁用他人的名字和权限进行本人不允许的操作,运行人员需对自己的密码负责。 七、运行中的计算机监控软件系统,未经批准不得更改参数设定。 八、确保设备房间清洁卫生,定期打扫房间地面、机柜表面等;注意不能用带有水珠的

抹布擦拭设备,防止设备电路短路; 机电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一、坚持干部上岗检查制度,必须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安全规程和保安制度规定执行,坚持要害部位每旬上岗检查一次,机电处长每周上岗检查一次,主任工程师每周上岗检

查两次,并做好记录。 二、干部上岗检查要认真填写上岗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果断处理,并做

好事故和处理情况记录,确保要害岗位设备安全运转。 三、检查岗位设备和环境卫生是否干净、防火、防水及消防器材是否齐全,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四、在检查设备运行情况的同时检查劳动纪律。 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一、要害场所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程序操作。 二、凡外来单位或个人参观管理,对手续不完备和口头通知的,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其参

观,须持有效许可证方能参观学习。 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停送电制度,严禁随意停送电,认真填写各种记录,以备查阅。 四、加强要害场所的“四防”工作,防止一切破坏活动。 五、以上规定必须认真执行,对不负责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理。 交接班制度 一、交接班准备 接班人员应于接班前到达机房,并预留足够的交接班时间。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集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设备运行情况; 2. 了解值班期间各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核对并填写集控系统事件的反应情况等事项; 3.完成值班记录;

4. 听取交班人员运行情况报告,如有异常情况应向机电处领导及时报告。 二、交接班时间及地点:按公司规定时间在集控室进行交接班。 三、交接班内容

运行值班的交接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2. 机房内设备及设施运行状况; 3. 交接双方共同对自动化系统进行一次检查; 4. 交接值班记录;

5. 对各控制系统日报与有关自动化数据进行检查确认; 6. 填写交接班记录,双方签名确认,运行值班安全责任由此交接。 四、当处理集控系统事故、或正在进行重要测试或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集控系统

出现故障或异常时,交接双方应共同配合处理,系统恢复正常后方可进行交接班。 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熟悉监控系统及所控设备的构造、性能、维护保养常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每小时对地面监控岗点的设备巡回检查一次。 三、严格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不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四、爱护设备,加强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完好、清洁卫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绝对不能带病运行。

五、按照本公司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履行以下职责: 1. 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

2.认真填写运行日志; 3.对集控系统或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巡视,对故障、异常及时处理。对值班员没有能力处

理的突发故障须及时通知相关系统或设备的维护专责和部门领导; 4. 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的规定提出对设备进行调换要求,并

监督专责人员按规定实施设备定期试验轮换; 5. 对数据、信息进行监视和维护,对通道进行监视; 6. 监督执行机房管理制度,监督在机房进行工作的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程规定; 7. 保持运行环境及运行设备的整洁; 8. 负责集控系统各岗点设备运行维护、检修工作的许可、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工作结束确认。

六、配合上级或本公司维护人员及时处理故障。 七、在非现场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获知自动化系统出现异常或故障时,应及时到达现场

处理。集控系统如出现运行不稳定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运行值班。 八、异常及重要事件处理和报告 1.当集控设备异常或运行指标偏离正常值时,值班人员应及时按有关规程、规定处理或

通知专责人处理并做详细记录。 2.当集控设备异常,应立即通知机电处值班人员和分管领导。 3.当集控设备发生重要事件或发现机房存在重大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报告领导。 4.发现供电异常或中断,应及时与机电处值班领导联系,要求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水泵自动化操作规程 一、本地操作 1. 操作前的准备

1.1开泵之前检查画面数据显示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及时检查。 1.2数据正常以后,将井下设备打到自动状态,当系统检测到自动状态时,在画面左下

角自动指示灯闪烁,说明已打到自动状态。 2. 启动操作

2.1射流、抽真空方式选择 从触摸屏点射流,确定,则引水方式选择为射流方式;如点真空,确定,则引水方式选择为抽真空方式; 2.2引水操作 选择好射流或真空方式后,按动操作面板上的1或2或3号绿色按键,对应启动1或2或3号水泵引水操作,输入密码 “111” 系统提示 “启动”,表明指令已下发。现场声光报警,警告工作人员,即将开泵。报警时间结束后将顺序启动射流阀,当负压值和抽真空时间到达设定值后,开泵条件满足,泵开启,期间电动球阀打开、真空泵、射流泵打开等全自动执行。

在设定的抽真空时间内如果负压值一直未达到负压设定值,将自动执行关泵程序。检测到泵运行信号以后延时开闸阀,闸阀开到位,“启动”程序执行完成。 2.3水泵启动 引水启动后,观察真空负压表数值,当达到上水值时,将1或2或3号水泵开启旋钮转

到水泵开,此时水泵启动完成。观察正压表、电流表数值,将对应出水口闸阀开启旋钮转到闸阀开(开到位绿灯亮),关闭引水绿色按键,对应球阀关闭、真空泵关闭等全自动执行;此时排水开启完成; 3. 停止排水 3.1按动操作面板上的1或2或3号绿色按键,对应启动1或2或3号水泵引水操作,输入密码 “000”。 3.2系统显示“停止”,表明指令已下发,将顺序关闭闸阀,检测到闸阀关到位以后,根据系统设置的时间延时停止水泵,“停止”程序执行完成。 二、远控操作

1. 排水基本工作流程 2.操作 集中控制台的手动/自动旋钮开关转到自动,闸阀控制箱旋钮旋至“远程”;系统即处于远控状态,点击电脑界面对应水泵的“开启”开关,输入权限密码“111”,真空泵开始运行,抽至真空状态,闸阀开始开启,等显示绿灯,水泵即投入运行;点水泵“停止”开关,输入权限密码“000”,闸阀开始关闭,直至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球阀、闸阀、真空泵等开启关闭操作无需人为干预。 变电所监控操作规程 一、值班员必须熟悉变电所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分布,了解系统电源情况和各配出开关的

负荷性质、容量和运行方式;

二、停、送电操作的通用规定: 1、执行停送电操作任务必须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现场操作者必须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靴。

2、操作刀闸时,断路器必须在断开位置; 3、停送电操作时必须有工作票,先模拟后操作,操作时必须按工作票的顺序依次进行。 三、母线停送电操作(6kv段): 1、停电:(1)将各馈出线路停电;(2)将主要负荷停电(先停低压,后停高压);(3)

据工作票要 求或调度指令确定是否拉开刀闸或合接地刀闸(包括装设临时接地线)。 2、送电:(1)拉开10kv级接地刀闸,拆除临时接地线;(2)将主变送电,推隔离手车至工作位置;合主变断路器;(3)合上pt刀闸;(4)根据需要对各馈出线供电,送电时必须先通知用方。

四、局部停送电操作: 1、10kv级停送电操作严格按调度指令执行;2、6kv级停送电操作按工作票要求执行;3、

电容器的停送电操作视网络功率因数而定,该手动投入的应及时投入,超前时应及时退出。 五、倒闸操作: 1、倒闸操作必须根据调度命令倒闸;2、倒闸操作时操作人要填写操作票;3、操作人和监护人按操作票顺序先在模拟图板模拟操作,无误后再执行实际操作。4、进行倒闸操作之前

后应检查分、合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是否处在正确位置,各仪表、保护装置应工作正常。 六、倒换线路操作: 1、备用电源开关操作机构及跳闸机构应处于完好状态;2、拉开原受入电源的断路器及隔离开关;

3、合上备用电源的隔离开关及断路器。 七、变压器并列运行的操作: 1、参加并列运行的变压器应完好,变压器参数应符合并列运行要求;2、一、二次开关

及跳闸机构应处于完好状态;3、合上一、二次的隔离开关及断路器;4、合上二次的隔离开关及断路器。

八、变压器的解列操作: 1、注意负荷情况能否适合单台运行,如不行应先调整负荷;2、拉开变压器二次断路器及隔离开关; 3、拉开变压器一次断路器及隔离开关;4、变压器需解列运行时必须先拉开二次母线断

路器及隔离开关,再拉开一次母联断路器及隔离开关。 九、装设和拆除临时接地线: 1、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停电、验电、放电,确认无电后方可操作;2、装设时,必须先

接接地线,后接导体端;3、拆除时,必须先拆导体端,后拆接地线。 十、操作规定: 1、误合了刀闸时,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误合的刀闸拉开,通过刀闸的电流必须通过断路器断开;2、误拉了刀闸时,若没有拉开应立即合上;对已开放刀闸应将操作进行到底;

3、任何情况下,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主扇风机监控操作规程 一、运转前的检查准备: 1、风机启动前,必须检查流道内是否有异物;2、检查风门控制装置是否正常,风机运行前是否能够完全打开;3、检查刹车是否松开;4、轴承润滑油油 量油质;5、各紧固件及防护外罩齐全,紧固;6、各指示仪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7、各起动开关手把都处于正确

位置;8、电源电压变化在额定电压的±5%范围内;9、监测监控系统显示正常。 二、起动操作: 1、按下启动按钮,使风机正常运转;2、调节变频器的频率使电机的转速达到规定转速;负压值达到规定值。

三、运行中的检查:篇四: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原则 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加强公司内部沟通,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理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公司经营和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度、

规定、办法、须知、通知、意见等。 第三条 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征集意见、协商、审核、签发、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其中起草、征集意见、协商、审核、签发、公布是必要程序。

第四条 管理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业务管理类和综合管理类,业务管理类主要是

指生产管理、营销管理;综合管理类主要是指行政人事管理类和财务管理类等。 第五条 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 (二) 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三)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立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的目的; (二) 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 拟完成的时间; (四) 承办人。

第三章 起草 第七条 管理规章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工作、组织起草。涉及其它部门的,其他

部门为协助部门或承办部门。 第八条 管理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内容较

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 第九条 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条 管理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管理规章制度应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

如果做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规定,应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第十二条 现行管理规章制度将被新的管理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 征集意见 第十三条 管理规章制度起草完毕,承办部门应通过公告(公司主页或信息栏等)、个别

征求意见等方式向各部门乃至全体职工征集意见。 第十四条 全体职工及有关部门应在一周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 第五章 协商 第十六条 经归纳,多数意见与管理规章制度草案某规定不一致时,承办部门应当就该规定与各部门进行协商。经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报送管理规章制度草案时专门提

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六章 审核 第十七条 管理规章制度经征集意见并协商后,承办部门应将管理规章制度草案送法务

部,并附关于制订xxxx管理规章制度的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八条 法务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修改: (一) 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 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 是否与现行管理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 (四) 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 是否具有法律风险; (六) 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 经过法务部审查的管理规章制度,由法务部出具审查意见书后,送总经理办公室签发。

第七章 签发 第二十条 经总经理办公室审核的管理规章制度,报请总经理或分管领导以公司名义签发。

第二十一条 经签发的管理规章制度,总经理办公室应统一编号,并转交人力资源部办理印发事宜。 第二十二条 经签发的管理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

明确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 第八章 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经签发的管理规章制度,人力资源部应当在签发之日两日内在公司内部主页或信息栏公布。

第二十四条 管理规章制度未经公布不生效。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部应当自管理规章制度发布之日起一周内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并签字确认。 第九章 备案

第二十六条 签发后的管理规章制度,应当送法务部备案。 第十章 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七条 管理规章制度由人力资源部或人力资源部授权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实施过程中,人力资源部发现管理规章制度有不完善或与法律、法规相抵

触之处,应按照本法所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第二十九条 工会或者职工或其他部门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本办法有不完善之处,人力资源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

程序进行修改。 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流程 篇五: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劳务派遣的管理。 2 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按照时间向派遣单

位支付管理费用、派遣员工工资。 3 程序

3.1 派遣单位的选择 3.1.1 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派遣单位由公司负责选择确定。 3.1.2 公司负责处理派遣人员对派遣单位的投诉,每年对派遣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3.1.3 在评估中对未达到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基本服务标准的派遣单位进行督导,连续

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督导的派遣单位将被终止合作关系。 3.1.4 为确保服务质量,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派遣单位由总公司根据派遣单位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综合服务能力指定,由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

各单位、部门不得自行选择。 3.2 劳动关系管理 3.2.1 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派遣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派遣单位负责。

3.2.2 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 3.2.3 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派遣单位负责。 3.2.5 派遣人员档案由派遣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派遣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 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

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派遣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3.3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3.1 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与公司正式员工同工同酬。 3.3.2 派遣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3.3 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 3.3.4 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 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 并

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 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3.4 社会保险管理 3.4.1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 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

参保费用,由派遣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3.4.2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

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3.4.3 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派遣单位, 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

由用工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再进行报销。 3.4.4 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派遣单位负责。 3.4.5 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

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3.4.6 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派遣单位负责办理。 3.5 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3.5.1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单位,且无须向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派遣单位,派遣单位应配合用工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 1) 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派遣人员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3) 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派遣人员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派遣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派遣人员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派遣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7) 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3.5.2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派遣单位,但应提前35日通知派遣单位:

1) 派遣人员因病或因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人员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用工单位调岗或培

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经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派遣人员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的; 4) 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 5) 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条件不复

存在的。 3.5.3 派遣人员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用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证

据存在不实或不足,用工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核实、补充。 3.5.4 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派遣单位负责处理,用工单

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予以配合。

3.5.5 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3.5.6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派遣单位:

1)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3) 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7 派遣人员向派遣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4 检查与考核 人力资源部接受分管领导的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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