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善意取得应具备的条件有:
1.票据权利是独立有效的;
2.出让票据的是无处分权人;
3.受让人是善意的;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办理了登记或交付的手续。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一、善意取得不适用的情形
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主要包括:动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拾得遗失物。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二、继受取得和善意取得的区别
继受取得和善意取得的区别:继受取得是因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行为取得的标的物所有权,善意取得是因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设立的制度;继受取得的权利是从原权利人处继受而来的,善意取得的权利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得到的,不是原权利人的让与、实为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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