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协议范本及股东分红权的相关性。协议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和其他事项,要求周期结算后进行财务报表和红利分配。协议未尽事项可通过补充协议解决。股东分红权是股东基于其资格和地位享有的请求公司分红的权利,既是投资目的也是公司营利法人的要求。股东具有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不可剥夺或限制,同时也有具体的股利金额支付请求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享有特定股利金额的支付权利。
法律分析
一、股东分红协议范本
**公司股东利润分红协议
股东一:
股东二:
股东三:
(依次排列)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一致通过,先将***公司营业利润分红事项作如下协议,全体股东以兹遵守:
一、名词解释
1、营业周期:是指每个自然年度为一个经营周期。
2、周期结算:每个营业周期满后,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汇总。
3、利润:总营业额-开支-税收后的纯盈余。
4、法定公积金:利润的10%为法定公积金
5、分红的本金:去除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
二、分配原则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红利的分配方案为:股东一占%;股东二占%,股东三占%
三、利润分红的其他事项
1、每个营业周期届满后,2个月内进行周期结算。
2、结算完毕后,将财务报表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3、根据批准的财务报表制定红利分配报告,经股东会同意后,实施红利分配。
四、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全体股东另行协商,制定补充协议。
五、本协议直全体股东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股东一:
股东二:
股东三:
二、什么是股东分红权
股东分红权,即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红的权利。
股利分配请求权的性质可从抽象意义与具体意义两个层面来探讨。
三、股东分红权的相关
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股东权权能。获取股利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也是公司作为营利法人的本质要求。因此,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固有权,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治理机构予以剥夺或限制。
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又称股利金额支付请求权,是指当公司存有可资分红的利润时,股东根据股东大会分派股利的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金额的权利。
结语
根据上述股东分红协议范本,全体股东达成了一致,制定了分红方案和相关事项。每个营业周期满后,公司将进行周期结算,并报告给股东会批准。在股东会同意后,将实施红利分配。对于未尽事项,全体股东将另行协商制定补充协议。股东分红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红的权利。股东分红权的性质包括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具体的股利金额支付请求权。抽象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固有的权利,不容剥夺或限制。具体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根据股东大会决议享有的请求特定股利金额的权利。以上为股东分红协议的要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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