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适用五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即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存在的债务仍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为向投资人或个人独资企业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这里明确规定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逾五年未向债务人(即投资人)主张债权请求权的,债务人偿债责任消灭。易言之,即债权人债权请求权灭失。这里的五年时效应视为消灭时效,消灭时效亦应适用时效期间中断、中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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