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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利益能构成内幕交易罪吗

2020-05-11 来源:吉趣旅游网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谈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轻重情形来判断,未取得利益应该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证券交易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一般是以是否知悉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标准,并不局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外部由于工作性质或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相关公司本身,具体而言:

一是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是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是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是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是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是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是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有证券交易行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内幕信息知情人,一般是以是否知悉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标准,并不局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外部由于工作性质或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相关公司本身,具体而言:

一是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是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是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是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是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是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是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高管进行关联交易导致公司利益损失需要担责吗,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

需要担责的。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尽管关联交易利于节省商业谈判时间、提供合同履行效率,但也极易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发现其它股东、公司经理、总裁等高管,进行关联交易损失公司利益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有什么构成要件

有下列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

3.客体要件为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股东未实际出资的能提出股东资格吗

股东未实际出资享有股东资格。法律并未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因此而丧失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

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该内容由 龚迅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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