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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2020-11-03 来源:吉趣旅游网

法律分析:

“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是指煤矿(含井工和露天)全年的原煤产量,超出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幅度达到10%及以上的;“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是指煤矿单月的原煤产量达到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及以上的。原煤产量”,是指从煤矿中开采运输出井(坑)的煤炭产品的总重量。

法律依据: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四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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