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电人有效证明、单位用户有效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 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 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 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 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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