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债务承担契约可以由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也可由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基本相同,但在采取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时,无须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
一、民法典债务承担是否需要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债务承担具有条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2.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二、合同义务转让的情形
1、免责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它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二种方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三、民法典债务转让协议生效条件有哪些
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致的意思表示。债务承担必须以合同的方式进行,依其签订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的同意:(2)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3)债务人、第三人及承担人三方共同或分别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在签订债权转移合同也要注意协议内容是否有有效的债务存在;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是否具有让与性;有无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是否经债权人同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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