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交付中转移风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买卖双方当事人对风险的发生都没有任何过错;2、双方均未实际占有、控制运输在途标的物,无法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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