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在两年内向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 的申请和有关材料。包括: 1、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书; 2、申请执行人的 身份证 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 营业执照 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复印件副本; 4、双方送达回证复印件; 5、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 代理 人代为申请执行。 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 ,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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