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期限自吸毒人员向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办报到之日起计算,三年内必须定期向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办报到;
接受检测,汇报戒毒情况,三年内共进行不少于22次吸毒检测,第一戒毒年度每月检测一次,第二戒毒年度每两个月检测一次,第三戒毒年度每季度检测一次。
22次检测均为阴性,可解除社区戒毒,称为社区戒毒期满。三年内不接受定期检测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一、公安机关强制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社区戒毒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述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规定进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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