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基层工作力量有待加强。县级民政部门所属的低保办(社会救助股)及街道(乡镇)民政办在机构改革中撤销合并后,工作人员身份由参公转隶为事业编制,大部分街道(乡镇)在编在岗的民政助理员仅有1-2人,其他为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一旦政策业务培训跟进不及时,容易导致工作出现脱节,难以适应新时期城镇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要求。二是核查困难群众底数的难度较大。城镇居民居住地虽然集中,但相互之间联系少、人户分离现象多,经办机构核查救助申请家庭情况的难度大,不能及时摸清困难群众的底数,对未申请家庭无法提供主动救助服务,导致救助工作的时效性不强。三是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手段落后。随着居民就业方式的多样化、经济收入的多元化,核对机构除可对固定的工资性收入、资产性收入等进行核对以外,对灵活就业、隐性资产等收入缺乏行之有效的核对手段,再加之救助申请家庭为获取救助目的隐瞒不报、个别救助对象在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后不主动报告,给救助对象精准认定带来不利影响。四是城镇救助工作方式比较单一。近年来,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效作用,天水市在兜底保障工作中全面推行“现金+实物+服务”新模式,满足了农村特困人员多层次、多样化的照料服务需求,但由于城镇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缺乏相应配套政策措施,救助方式仍然以发放现金为主,个别家庭救助资金使用效益不强。五是社会救助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当前,社会救助“8+1”专项救助制度既有联系、又各成体系,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或因病因学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必须在采取应急期、过渡期灾害救助或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专项救助措施后,基本生活仍然有困难的才能给予临时救助或纳入低保范围,但由于专项救助资金到位时间普遍滞后,导致困难群众得不到及时救助,如果提前采取临时救助等措施,审计检查、纪检监督发现后将要追究责任。六是群众的思想认识观念亟待转变。个别群众把救助当成福利、人人都想吃“唐僧肉”,甚至把能得到救助认为是路子宽、有体面,一有困难就找政府,争着要进入低保、要临时救助,缺乏依靠自身力量摆脱生活困境的能力和信心,即使经济状况明显好转也不愿退出去,导致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难以及时跟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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