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案件都可以延长到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特殊案件可以无限期延长申诉期限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
2、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3、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
4、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所谓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作广义的解释,既指适用刑事实体法的错误和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主要表现在:
1、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
2、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3、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
4、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的
5、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等等。这些申诉理由为司法人员审查申诉提供了依据,但在实践中,申诉人提出申诉理由不会那么确切,通常都是认为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认为原判处刑过重或不应判刑,而要求改判、从轻或免除刑罚或者认为原判判处过轻,而要求加重、从重判处等等。如果申诉人有足够理由说明这类案情,就具备了申诉理由,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申诉并立案审查直至再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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