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原则工伤认定原则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的法律准则。在认定工伤时应遵循以下十个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二、工伤认定依据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故意犯罪;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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