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系犯罪嫌疑人B之父。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B,男,××岁,××市人,××市××厂工人。因涉嫌醉驾,于××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关押在××区看守所。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取候候审的犯罪嫌疑人B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C担任保证人。保证人C系申请人A之妹,女,××岁,××市××区××局干部,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保证监督被保证人B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
(1)保证不离开本市;
(2)保证随传随到;
(3)保证不干扰证人作证;
(4)保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A(签字)
保证人:C(签字)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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