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劳动仲裁强制执行如何申请

2022-01-18 来源:吉趣旅游网

法律分析: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区XX路XXX号。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X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XXX,XXX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事项:1、请求强制执行XX劳人仲裁字[XXXX]第XXX号仲裁裁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XXX元人民币,支付失业金损失XXXXXX元人民币,带薪年休假工资XXXX元人民币。以上共XXXXXXXX元人民币。2、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一案,XXXX年XX月XX日X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XX劳人仲裁字[XXXX]第XXX号裁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XXX元人民币,支付失业金损失XXXXX元人民币,带薪年休假工资XXXX元人民币。以上共计XXXXX元人民币。现在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上述申请。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同时也不给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至申请人至今社保无法续保。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裁决。此致XXX

一、劳动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女,身份证:***,住址:**市**区**路**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被告:***公司,地址:**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哺乳期结束即至2015年10月5日;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年**月**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税后月平均工资**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未计的加班费**元;

4、判令被告退还扣款**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年**月**日入职被告处工作,经被告试用后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工作岗位是办公室人员。被告由于自身人事变动,新任部门主管x年x月陆续裁员。被告于**年**月**日得知原告已怀孕,第二天即**年**月**日一早通知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与有关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应属无效行为。于是依法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直到**年**月**日才收到仲裁裁决书,**劳仲案字第16**号裁决:被申请人(即被告)**市**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与申诉人阳某继续履行**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该仲裁既已裁决被申请人提前解除劳动无效,却不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是错误的。因此,原告在仲裁生效前特向贵法院起诉。

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首先,被告违反了《劳动法》第29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其次,被告提前解除合同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才可解除合同。而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明显违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对单位这种程序违法行为均判决单位行为无效,单位应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解除合同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

《xx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xx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向贵法院起诉。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