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下列方式:
1.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变更用地的相关手续由有审批权限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2.对于实施主辅分离的企业改制,如果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均使用拨用地或共同使用同一划拨用地的,根据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双方的方案和实际用地情况,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划拨土地用权分割后分别确定给主体人。
3.需要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且不符合国家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土地目录》的,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或土地租赁手续。
4.需要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核定。
法律依据:《国有资产法》第40条第2款,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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