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而且分居在两年以上的。
2、有第三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3、有家庭暴力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但是过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触及刑事的,受害人可以保留进一步起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要有充足的证据材料
1、男女双方自然情况:
(1)双方的年龄、工作单位,具体住址(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对方的弱点,对离婚有无具体担心;
(3)对方在生活中有无劣习(吸毒、赌博等);
2、夫妻感情破裂清单:
(1)夫妻认识的时间和形式;
(2)结婚时间和地点(结婚证);
(3)婚后感情应该,有无具体事件(如第三者、家庭暴力等)
(4)离婚核心主要原因;
(5)双方就离婚事项有无沟通,对方是否同意离婚,是否曾经达成过协议,最好提供详细情况。
婚姻财产情况清单:
(1)房屋地址,购买时间及金额,有无领产权证(如已领房产证复印件),如按揭,首付多少,尚欠多少,房屋现值多少;
(2)车辆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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