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目的及范围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工岗位管理,规范企业岗位设置及职工岗位调转程序,保持职工岗位的相对稳定,便于职工钻研学习本岗位业务技术,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正常运行,根据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职工岗位管理范围为: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非技术工人(包括临时用工)的岗位。
第三条 按管理权限人事劳资科为企业职工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职工岗位的设置,必须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设置,每个岗位必须有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饱满的工作量,即因事设岗,不得因人设岗。
第五条 岗位的增设或撤并,应以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的变化为前提,确需新增设岗位的,由本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厂有关会议研究确定,同时确定其岗位档次。
第六条 需要撤销或合并岗位的,由本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在撤销岗位的同时,撤销岗位定员,不得以撤并岗位为由转移岗位定员。
第三章 岗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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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已公布的岗位名称,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岗位名称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时,由本单位提出更改意见,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不改变岗位档次的原则下更改。
第八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调入职工以及厂内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职工,岗位的确定或变更,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岗位定员的缺员情况与有关单位协商后确定。安排在机关的,须经厂长同意后确定岗位。
第九条 职工已确定的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变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单位内部调整职工岗位时,必须在核定的岗位定员内,由单位领导提出调整职工岗位的书面意见,并填报《职工岗位变更报审表》(见附表A),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变更其岗位工资。班组长无权调整职工的岗位。由于岗位短期缺员,需要临时(一个月以内)调整补充人员时,可由单位领导决定,岗位工资不变。
第十条 严格控制技术岗位职工向非技术岗位流动,特别是受过专业技术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术岗位的职工变更岗位,应严格把关。确需调整岗位的,必须经主管生产的厂长审批。
第十一条 由于产量减少撤减机台等生产组织调整而富余的技术岗位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在厂内调整,无法调整的,由本单位调整安排岗位,同时向企业主管部门抄报《职工岗位变更报审表》。
第十二条 从非技术工人岗位调整到技术工人岗位、技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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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岗位调整到技术工人岗位,未持有新岗位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或由工人岗位调整到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必须有三个月的学习试用期,学习试用期内,原岗位工资不变。学习试用期满,经考试考核能胜任新岗位工作的,由单位上报考试考核情况和变更岗位意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变更其岗位工资。
第十三条 职工岗位变动后,岗位工资的变更时间界限和其它有关问题,按《工资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岗位定员,凡定员编制中设有岗位的, 必须有从事该岗位工作的职工,不得空设岗位,更不得出现高岗位职工从事低岗位工作,或正式职工和临时工岗位工作互相窜换的现象。一经发现,在经济责任制考核时,按每人次500元每月从单位奖金中扣罚,直至纠正,由人事劳资科负责通知考核部门扣罚。
第十五条 凡职工个人不服从岗位安排或在所安排的岗位上不负责任、消极怠工的,单位领导有权令其停工检查,停工期间按事假对待,一周内能正确认识错误的,可恢复原岗位工作。仍无效果的,继续停工检查,按因个人原因待岗对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人事劳资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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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A
宝鸡卷烟厂职工岗位变更报审表
单位: 年 月 日 工资编号 统一编号 姓名 性别 原岗位 岗位名称 岗位档次 编号 新拟岗位 岗位名称 岗位编号 是否持有相应档次 证书 岗位变更理由 审批: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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