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认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依法经公司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章程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六条 公司名称:东台市银河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东台市
第八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方正实缴 万元,实缴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自到位时间2007年 月 日.
陈科实缴 万元,实缴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自到位时间2007年 月 日。
第十二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一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帐户,经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设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股东,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得,承担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长使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为执行董事、监事;
四、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区红利;
五、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自己的出资;
六、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和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 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
八、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九、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纺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以其所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办理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
五、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公司机构其产生办法、职权、仪事规则
第十八条 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劵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三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贯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其他事项决定必须经三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式、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利;
九、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纺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长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 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和实施是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用会计核算采用公历纪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其他个人提供担保,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拿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
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设经营期限(公司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其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原则作
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修改合同.
第四十一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盖章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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