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法规时间速记 1.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变更注册延续原有效期。P3 2.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之日计数。P19 3.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P24 4.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也就是说最多可在九个月内开工。既不开工又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址。停工一个月内又复工建设单位要向发证机关报告。停工满一年的工程复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不可延期。P30 5.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后30个工作日用来订立合同。 6.招标人何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是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在订立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保人退还投标保证金。P 7.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所谓确定中标人只是有了对象但不是一定签订了合同) 8.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少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文件开始出售起至投保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20日。P53-54 9.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事故情况报告后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应当及时补报。P65-66 10.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批复,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P68 1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P71 12.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在拆除工程开工15日前,有关资料也要备案。P74 13.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P79 14.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同意可延期3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视为不具备开工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P85 15.有效期。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终身保修)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P93 16.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会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日内将保证金方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P95 17.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P98 18.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P99 19.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重新审核。P105 20.需要进行试生产的环境保护建设项目,在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应进行竣工验收。P106 21.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应当进行。P115 22.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消防安全检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P116 23.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P119 24.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 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3)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收到申请之日起5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经批准后可延期,但不得超过15日 5) 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不服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P121-122 25.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限制: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起算日期为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日期为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视为用工之日满一年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及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6.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P124 27.试用期 1)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 劳动合同期限3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超过6个月。 28.竞业限制不得超过2年。 29.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超过12年。(即最多补12个月的工资)p130 30.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P132 31.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固定的工程档案。P138 32.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3.重大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P140 3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5.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6.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P177 37.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时间。 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8.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1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9.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约定的竣工日期起计算。 40.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41.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42.财产保全; 1) 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是,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 诉讼财产保全,若情况紧急时,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3.人民法院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 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5.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天。当双方的上诉期满。均未上诉,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 46.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如果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3个月内提出。 47.执行程序: 1)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2) 再审请: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6个月未执行的,申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8.执行异议: 1) 当事人、厉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厉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9.商事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50.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51.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2.行政诉讼: 53.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15日内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3个月内提出。 54.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受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具体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