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能正确、及时处理争议案件,保护江苏省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争议是在行业管理过程中,在江苏省内电力企业间有不同意见的口头或书面的表述,或存在某个问题的异议。
第二章 行业争议处理规则
第三条 协会处理电力企业争议事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或裁决。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地位平等。
第五条 协会受理因履行《江苏省电力企业行规行约》而引起的争议。
第六条 协会处理行业内争议事件,设争议处理工作组。工作组由协会秘书处人员、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专家组成。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会员单位提交的争议申诉文件后,应立即将文件提交争议处理工作组。
第八条 争议处理工作组有权采取各种措施获取证据,如召集听证会、听取双方陈述、现场调查等,并作出有根据的判断。
第九条 经过调查取证、双方陈述后,争议处理工作组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各方。
第十条 协会受理的行业内争议事件,应本着优先调解的原则。对能够调解的争议事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第十一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二条 调解达成协议,由协会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字,争议处理人员署名,并加盖协会印章。调解送达后,即具有与裁定书同等的约束效力。
第十三条 协会调解失败时,争议的双方或单方可提请仲裁机构、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经江苏省电力行业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电力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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