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排降水
一、一般规定
1、对临近建(构)筑物的排降水方案必须进行安全论证,确认能保证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稳定,方可进行排降水施工。
2、现场施工排水,宜排人已建排水管道内。排水口宜设在远离建(构)筑物的低洼地点并应保证排水畅通。
3、施工排水不得在沟槽、基坑外漫流回渗,危及边坡稳定。
4、施工降水期间,应设专人对临近建(构)筑物、道路的沉降与变位进行监测,遇异常征兆,必须立即分析原因,采取防护、控制措施。
5、施工现场应备有充足的排降水设备,并宜设备用电源。
6、施工期间施工排降水应连续进行,不得间断。构筑物、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不得停止排降水。
7、排降水机械设备的电气接线、拆卸、维护必须由电工操作,严禁非电工操作。
8、排降水结束后,集水井、管井和井点孔应及时填实,恢复地面原貌或达到设计要求。
二、地表水排除
1、施工现场水域周围应设护栏和安全标志。
2、离心式水泵吸水口应设网罩,且距动水位不得小于5Ocm;潜水泵泵体距动水位不得小于5Ocm。严禁潜水泵陷人污泥中运行。
3、离心泵运转中严禁人员从机上越过。
三、排水井排水
1、采用明沟排水,不得扰动地基,并应保证沟槽、基坑边坡的稳定。
2、排水井应在沟槽、基坑土方开挖至地下水位以下前建成。
3、排水沟应随沟槽基坑的开挖及时超前开挖,其深度不宜小于30cm,并保持排水通畅。
4、排水沟开挖过程中,遇土质不良,应采取护坡技术措施,保持排水沟和沟槽、基坑的边坡稳定。
5、采用明沟排水,排水井宜布置在管道和构筑物基础的范围以外,并不得扰动地基。当构筑物基坑面积较大或基坑底部呈倒锥形时,可在基坑范围内设置,但应使排水井井筒与基础紧密连接,并在终止排水时,便于采取封堵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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