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方甲方:
供方乙方:
为了应对欧盟ROHS指令(中译《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的实施(即20xx年7月1日以后新投放欧盟市场电气电子产品不得含有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详见附件一),保障甲方生产电气电子产品的质量,保证消费者权利,明确双方责任,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MP1482DS-LF-ZMP1484EN-LF-Z
二、在向甲方提供产品之前必须:
A.提供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B.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提供公司成立以来取得的国家、省、市或同行业的荣誉证书。
C.提供公司成立以来产品取得国际、国家、省、市或同行业的质量、品质保障证书。
以上材料须尽力提供原件,若不能提供原件可提供加盖有乙方公章的复印件。
二、乙方提供产品甲方用于生产卫星电视、数字地面广播电视、有线电视接收器,该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甲方接收前必须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和甲方的要求(附件),或双方确认的产品技术规格书。
2、甲方接收乙方提供的产品后、经甲方检验或投入使用的不合格率不得超过0.3%。
3、如果甲方要求产品符合欧盟ROHS指令要求,该产品于甲方接收前须经权威认证/检测机构判定产品全面符合欧盟ROHS指令要求(即使欧盟今后对指令进行修改)并应提供相关的认证、检测报告(随附认证或检测机构资格证明)及乙方向甲方的书面声明。
三、乙方产品不符合本保证的处理:
1、甲方接收时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可拒收或退货,情节严重的,可并解除双方的。
2、已部分用于甲方生产的设备内但经检测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应无条件退回或就地销毁当批次同类型产品,并更换相应的符合要求的产品,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声明向甲方供应的产品绝对符合欧盟ROHS指令及欧盟此后对ROHS指令的修改和补充,因乙方提供的材料和配件于欧盟各国范围内被欧盟各国相关机构判定为不符合ROHS指令导致甲方整机产品不合格并被处罚,甲方除解除与乙方的购销合同外,乙方还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欧盟各国的罚金、因被拒绝在欧盟各国销售而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处理此事务的相关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等)。
四、经甲方全面评估后乙方符合甲方常年供应商要求,甲方将乙方列为常年供应商目录签订购销合同及本质量保证协议书。甲方可对乙方产品实行抽检、全检。一经发现乙方产品有不符合协议第二条规定则判定乙方整批次产品不合格,依协议第三条处理。
五、甲方每半年对乙方的产品质量进行评估,若有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则取消乙方供应商资格,解除双方的购销合同。
六、对于欧盟ROHS指令乙方应认真对待并保证产品的生产上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产品符合欧盟ROHS指令。
七、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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