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会监外执行的。
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条 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