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都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1款。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