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第一、法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
因此,法人有权独立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处分、使用自己的财产。法人加入合伙,是法人基于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身份使用、处分自己财产的民事法理财行为。既然承认法人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就应当承认其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组成不同的市场主体。
第二、公司加入合伙,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与公司应承担的有限责任并不矛盾。
应当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的有限责任并非法人本身责任的有限,而是指法人原始投资人(股东)责任的有限,即限于股东的投资额,只要股东履行完出资义务,即不再对公司债务承担任何义务,而任何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自身的债务都应尽其所有承担全部责任,不存在责任的有限和无限的问题。公司加入合伙,它就不仅以其对合伙的出资为无限承担责任,而且以其拥有的全部公司财产承担责任,这对公司债务清偿责任并没有影响,因为公司作为合伙人用来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和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总量上是完全相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