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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拍卖过程中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0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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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6分钟前

J公司拍卖房屋一幢,底价为人民币6万元。拍卖公告后,O先生串通本街区20人故意压低标价。拍卖时O先生仅以高于低价200元的价格报价中标,在场20余人均不竞标。拍卖结束后,O先生与在场19人离开拍卖现场,暗自协商再抬高标价拍卖。拍卖人即向提起诉讼要求保护自己的权利。经审理查明O先生等人的行为,判决:拍卖无效,由公司重新组织投标;O先生赔偿500元;并决定对O先生予以民事制裁罚款1000元。后该幢房屋在经拍卖以9万2千元成交。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拍卖交易中,多个投标者互相串通,联合行动,迫使发标方在串通共同行动的预谋范围中决标,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与投标有关的还有勾结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勾结投标,是指发标人同某一个或者某几个投标人相互勾结,透露标底,使其获得最好价格,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考试大!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护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该规定是认定串通投标和勾结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依据。前述案例中,O先生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相互串通压低标价,已属民事欺诈行为,判决首次投标无效正是根据其行为的性质作出的认定。而第二次拍卖,同一幢房屋以九万2千元拍卖成交,价格明显高于第一次拍卖,证明O先生等人的行为确实侵害了拍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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