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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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6: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七章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文中对特定术语进行了定义:
对于其他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术语,其含义应参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解释。
第三十条,我国根据已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其他培训合格证书的签发管理办法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
第三十一条,培训合格证书的印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负责。
第三十二条,此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由海事局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有冲突,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部分旧有规范性文件将被废止,过渡规定由海事局另行发布,具体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等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2月29提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海船员〔2012〕170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申请条件、培训合格证考试、培训合格证书签发与再有效、承认签证、附则7章32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