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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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8:2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三章缴存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第五章监督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逾期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法规]一次性购房与按揭及公积金贷款的产权流程一次性购房产权流程(24个工作日)一、产权所需材料:01、购房发票(原件)02、购房合同03、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04、购房人六份名章(与身份证名字相符)05、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二、产权所需费用:住宅:A契税:房款总价×1.5%;B签证费:3元/㎡;C登记费:80元/本;商服、车库:A契税:房款总价×5%;B签证费:房款总价×0.5%;C登记费:80元/本;三、产权程序:01、填写申请表并带所需材料到房产交易所申报(1天)02、领取回执单(1天)03、按约定日期至交易所接工作人员实地勘察(10天)04、房产交易所核对销售方案、审批、建档(10天)05、按约定日期至交易所缴纳相关税费(1天)06、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至交易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1天)银行按揭及公积金贷款产权流程(35个工作日)一、产权所需材料:01、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02、购房合同03、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04、购房人六分名章(与身份证名字相符)05、银行借款合同或公积金借款合同及银行抵押合同06、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二、产权所需费用住宅:A契税:房款总价×1.5%;B签证费:3元/㎡(商品房);C登记费:80元/本;D抵押登记费:80元/本商服、车库:A契税:房款总价×5%;B签证费:房款总价×0.5%;C登记费:80元/本;D抵押登记费:25元/本三、产权程序01、将所需材料备齐交付代理机构(1天)02、由代理机构填写申请表至房产交易所申报(1天)03、房屋所有权证的审批、建档(15天)04、代理机构领取房屋所有权证(1天)05、代理机构至房产交易中心领取抵押合同(银行按揭一式三份、公积金一式四份),并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内容准确填写(2天)06、代理机构将抵押合同转至贷款银行盖章(3天)07、代理机构通知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并按手印(2天)08、代理机构将所需材料申报至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抵押登记(1天)09、抵押手续审批、建档(7天)10、代理机构至房产交易中心领取房屋他项权证(1天)11、代理机构将他项权证转至贷款银行并取得回执单(1天)房屋按揭贷款有几种方式?都需要什么手续?一、关于还款以及计息方式:1、贷款期不到一年的,采用一次还本付息方式:计算公式如下: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1+年利率(%))(贷款期为一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1+月利率(‰)×贷款期(月))(贷款期不到一年)其中:月利率=年利率÷12如以住房公积金贷款1万元,贷款期为7个月,则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额为:10000元×(1+(4.14%÷12月)×7月)=10241.5元2、贷款期一年以上,采用月均还款(等额本息还款)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期限一般都在一年以上,则还款的方式之一是等额本息还款法,即从使用贷款的第二个月起,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如下:每月等额还本付息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1+月利率)还款期数-1(注:公式中“还款期数”在“(1+月利率)”的幂的位置上)3、贷款期一年以上,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是一种计算非常简便,实用性很强的一种还款方式。基本算法原理是在还款期内按期等额归还贷款本金,并同时还清当期未归还的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方式可以是按月还款和按季还款。由于银行结息惯例的要求,一般采用按季还款的方式(如中国银行)。其计算公式如下:每季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季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季利率如以贷款20万元,贷款期为10年,为例:每季等额归还本金:200000÷(10×4)=5000元第一个季度利息:200000×(5.58%÷4)=2790元则第一个季度还款额为5000+2790=7790元;第二个季度利息:(200000-5000×1)×(5.58%÷4)=2720元则第二个季度还款额为5000+2720=7720元……第40个季度利息:(200000-5000×39)×(5.58%÷4)=69.75元则第40个季度(最后一期)的还款额为5000+69.75=5069.75元由此可见,随着本金的不断归还,后期未归还的本金的利息也就越来越少,每个季度的还款额也就逐渐减少。这种方式较适合于已经有一定的积蓄,但预期收入可能逐渐减少的借款人,如中老年职工家庭,其现有一定的积蓄,但今后随着退休临近收入将递减。该方式1999年1月推出,正被各银行逐渐采用。4、宽限期还款法宽限期还款法是在等额本金还款法的基础上衍生出的一种还款方式。它的特点是:根据与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协议"银行允许客户在入住前只归还贷款额本期利息,入住后再开始归还本金,还款方式与等额本金还款法相同。这种还款方式现阶段只有中国银行采用。现以中行实际操作举例如下:假定某人于今年1月购买了2001年6月入住的期房,向中国银行申请10年10万元贷款。按季度还款:入住前每季度还款额=贷款本金×季利率=100,000×(5.58%÷4)=1395元入住后每季度还款额与等额本金还款法相同,即:每季度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季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季利率=(100,000÷40)+(100,000-已归还本金累计额)×(5.58%÷4)第一季度还款额=2,500+(100,000-0)×(5.58%÷4)=3895元第十季度还款额=2,500+(100,000-2,500×9)×(5.58%÷4)=3581元以此类推……这种还款方式的优点是减轻了支付首期款后的还款压力,同时具备等额本金还款法的特色。二、贷款的资格、所需手续及费用:1、所需资格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贷款条件:(1)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件、暂住证等);(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3)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有贷款人认可并符合规定条件,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5)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或有关批准文件;(6)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指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7)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20%的存款或现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20%的存款或现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8)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9)以上条款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且借款人应保证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如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人的损失,借款人应负赔偿责任。2、所需手续个人需提供资料(1)申请人及配偶(如已婚)的身份证,外省人士需提供《北京市暂住证》以及北京市房地产中心开具的证明文件《外省市人在京购房批准通知单》(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未婚、离异(3)与售房房单位签订的符合北京市政府统一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证明文件(4)《首付款证明》正本及其已付款的收据或在本银行不低于首付款的存款证明(5)收入证明(盖单位公章)(6)在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体现当年年检)(7)其他银行要求的文件。随各银行具体要求的不同,应提交的材料会有所不同。3、相关费用(1)律师费:一般为申请贷款额的3‰,由律师事务所收取;(2)保险费:为房价总额*费用系数(详见房屋保险费用系数)*贷款年限,申请人一次交清,由保险公司收取。(3)印花税:申请贷款额的0.05%,由税务局收取;(4)银行开户费:人民币10元,由银行收取。三、首付及还贷期限首付一般不低于三成,还贷期限为不超过30年。~~~~~~~~~~~~~~~~~~~~~~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8:24
国家那有这样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