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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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1 15:11
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以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执行。
第
2
条,县级以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行为(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实施行政处罚,并依据本办法进行操作。对于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进行处理。
第
3
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事实,并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保处罚与之相当。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公正原则。
第
4
条,被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有权在被处罚后,依法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对于不接受的处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因违法处罚而遭受损害,他们有权依法寻求国家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5 号,经2007年11月9日*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全文共六章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