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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第三章 预防接种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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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18:37

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关于预防接种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规定,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的发病状况或国家相关规定,适时调整儿童计划免疫所使用的疫苗种类,以确保接种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规定,居(村、牧)民委员会、托幼机构和小学在儿童接种期间,需积极协作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疫苗接种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提高公众的接种意识。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法律义务为子女或被监护人提供接种服务。婴儿出生后,出生医院会为其接种并发放《预防接种证》;非医院出生的婴儿,其父母需在两个月内到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完成接种并办理相应证件。

第十六条规定,户籍管理机关、托幼机构和小学在处理儿童户籍、入托或入学手续时,必须核实《预防接种证》,如发现接种不全,应通知预防保健机构及时补种,确保儿童的免疫保护。

接种时间安排根据不同地区特点设定,城镇按日、周或月进行,农业区和边远地区则可能按月或双月,每年至少接种四次。

当发现麻疹、脊髓灰质炎等疾病有流行趋势时,会对患者周围适龄儿童进行应急接种,加强疾病防控。

疫苗的运输、存储和使用严格遵循技术管理规程,以保证疫苗的质量和接种安全。接种点要求配备国家卫生标准的注射器材,并规定一次性注射器使用后必须销毁,非一次性注射器需一人一针一管一消毒。

省预防保健机构负责统一订购和供应儿童计划免疫疫苗,确保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授权从事疫苗经营活动,违者将受到法律严惩,严禁非法倒家免费提供的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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