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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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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16:29

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的第二章规定了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的相关要求。首先,任何从事制造或修理工作的人或企业必须获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并且每年需接受发证单位的年度审核。如果新增项目,必须申请相应的专项许可证,且许可证不得转让。



对于新产品的制造,一项重要的步骤是按照*或省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进行定型鉴定、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申请者不得利用他人的样机进行这些程序,也不得生产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执行单位有责任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保密。



在制造计量器具的过程中,产品铭牌、合格证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同时清晰标明制造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这确保了产品的质量和可追溯性。



最后,条例还禁止了某些行为,如制造和改装被国家明令禁止的计量器具,使用残次零部件组装或修理,以及出厂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这些严格的规定旨在维护计量器具市场的规范和消费者权益。




扩展资料

《湖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经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十届*常委会第10次会议修改。该《条例》分总则、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的销售和使用、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贸易计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36条,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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