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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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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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1 08:58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保障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与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台湾同胞投资,包括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市的直接投资。若台湾同胞以在港澳地区或外国投资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名义在本市进行投资,亦视同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享有优惠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台湾同胞投资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协调机制,为台湾同胞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市、区人民政府的台湾事务工作机构应负责进行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宣传与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解决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保障工作,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促进两岸经济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