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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投保后意外去世,保险公司拒赔,按法律该赔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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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1:29

男子张某在某银行贷款后,投保了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张某遭遇车祸意外身亡,其妻子李某偿还贷款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张某无证驾驶等为由拒绝理赔。李某无奈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
法院判决赔偿的理由是?
此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在保险合同中写明了,投保人无证驾驶是免赔事由,但由于该条款属于与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所以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应当提醒投保人注意这一条款的;这是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他们尽不到提醒的义务,那相关格式条款就对投保人不生效;而实际他们也确实没有尽到这个义务,所以免责条款对张某不生效,当他在保险期间死亡后,保险公司应当正常理赔。
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义务是怎样?
保险合同中应该针对保险公司也就是保险人规定的义务有:
1、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除非法律或合同中事先另有规定,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不得擅自提出解除合同;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3、支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则应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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