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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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4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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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08:03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支付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抵扣规则如下:
1.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金额 ÷ (1+3%) × 3%
2.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的抵扣率为5%,计算方法为:相关发票金额 ÷ (1+5%) × 5%
3. 对于试点前(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抵扣政策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且抵扣的通行费发票需是非财政票据。根据国家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纳税人需将计算出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