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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附录: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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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1:00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 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7. 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 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7.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8. 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7. 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扩展资料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经2011年3月24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4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公布。该《办法》共17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环发〔2006〕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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