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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交通规则第三章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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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21:23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分为科目一(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满分100分,90分合格)、科目二(场地驾驶,小型车80分合格)和科目三(道路驾驶及安全文明,两部分各100分,分别90分合格)。按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顺序进行,前一科合格后才能继续。初次申请需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


大型客车、牵引车等准驾车型需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0日后预约科目考试。首次或增驾车型规定如下:



    低速车等准驾:20日后
    小型汽车等准驾:30日后
    大型客车等准驾:40日后

持军警或境外驾照申请需在3年内完成科目考试。考试可取消,但未按约参加考试不合格。每科有一次补考机会,科目二三需10日后预约。考试员需持证,严格监督执行规定,考场设施需达标,全程录音录像。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控考试质量和违法情况,车辆管理所备案教练员信息。驾驶证发放需通过交通安全教育和宣誓,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者可升级有效期。换证、迁出变更需提交相关材料,60岁以上部分驾驶*,需相应调整或注销。遗失驾照可申请补发,原驾照作废。


累积12分将扣驾照,需学习并通过考试。记分周期内多次达到12分处理方式相同。特殊情况如驾驶人记分未达12分且罚款已缴,记分清零。驾驶人需定期接受审验,实习期内有特定驾驶规定。注销条件包括驾驶证信息变更、注销未满2年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资格可恢复或注销。



扩展资料

修订后的《[1]》已经2012年8月21日**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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