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中对供热专项规划的变更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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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3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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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3 06:30
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的第二章主要涉及供热规划与建设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明确规定,供热主管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合作,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如有变更需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强调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涉及供热工程时,必须符合供热专项规划以及环保和能源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和第十条着重于供热工程的各个环节,规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选用的设备、材料需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且建设单位需在验收后十五日内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十二条针对既有供热设施的管理和新区建设,强调禁止在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区域新建工程,已有的分散锅炉需按规定拆除或改造接入集中供热系统,并取消居民用户的供热增容费。同时,新建和改造的城镇需预留供热设施用地,防止侵占和擅自改变用途。
最后,第十三、十四条规定新建建筑需符合节能标准,配备分户控制和热计量装置,老旧公共设施和居民小区的供热系统改造也得到*的资金支持和管理。